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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竹溪乡委员会文件
竹委[2006]21号
中共竹溪乡委员会 竹溪乡人民政府
关于竹溪乡经济发展若干奖励政策的
实施意见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我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山区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增强发展经济的自我创新意识,因地制宜引导农民走特色经济发展之路,保证既快又好地促进我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经济发展若干奖励政策。
一、发展家庭个私经济
1、购买价格在2500元以上的名茶炒制机(以正式发票为准),并要求合格产品,每台奖励500元。
2、购买价格在150元以上的名茶电炒锅(以正式发票为准),并要求合格产品,每台奖励50元。
3、购买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无梭织机(以正式发票为准),每台奖励1000元。
4、购买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有梭织机(以正式发票为准),每台奖励500元。
5、购买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袜机(以正式发票为准),每台奖励300元。
6、对新建造集聚区,并经市验收合格的,奖励6万元。利用校舍、祠堂等闲置用房的酌情奖励。
7、以上设备的一次性奖励政策以进个私集聚区并经乡政府验收为准,并办理相应区内经营户工商执照,且在该区生产不少于两年。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1、新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工商局注册为准),奖励5000元;投资额在3~10万元的,酌情奖励。
2、对新引进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产业,对业主予以1万元奖励,并对引进个人奖5000元。
三、拓展三产服务业
1、鼓励农户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新注册商标(以竹溪产地农产品为主),奖励2000元;创嵊州市级著名商标的,奖励2000元;创绍兴市级著名商标的,奖励3000元;创省级著名商标的,奖励5000元。
2、鼓励农产品经销户外拓市场:在嵊州市外经销(设专卖店)竹溪产地的品牌商品,奖励3000元;在嵊州市内经销(设专卖店)竹溪产地的品牌商品,奖励2000元。
3、发展乡村农家乐游:每注册一家农家乐,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
4、新办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工商局批文为准),每家奖励1000元。
5、凡在2006年获得绍兴市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含基地)的单位和经营户奖励1000元,省级奖励2000元,国家级奖励3000元;创市级优质示范基地(以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为准)的奖励1000元。
6、对老茶园改造相对连片100亩以上,每亩奖励20元。
7、加强农民转移培训就业,对实现成功就业的企业主按照转移人数酌情奖励。
四、以上实施意见,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实施。
中共竹溪乡委员会
竹溪乡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新农村建设 奖励政策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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