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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与婚姻的爱恨情仇
房子与婚姻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2007年08月10日09:18:44  

    如果以婚姻做为标尺,我们的生命会被它分割成若干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里我们依照情感做出选择,但当这些选择与物质现实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人孤立于物质之外便会缺乏安全感。于是我们会本能地,选择保全物质的方式来保护自己。

    婚前:房子是后退的防线

    对于婚姻的比喻,围城的说法最形象不过了。多少人瞻前顾后,担心这个“一生一世”的承诺。对对方没有十足的把握,对自己角色的转换也缺乏信心。抱着美好愿望的开始,不一定会是完美的结局。

   案例解析:婚前买房,要进行婚前财产登记
   筱月,女,28岁,公司财务总监。
  筱月是公司的财务总监,有一份不错的收入。工作的性质使得她终日与数据、表格打交道,只有少得可怜的业余时间。同男友志刚交往的三年里,在一起的绝对时间并不算长。
  筱月:我是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的,飘荡了这么多年,也想能有个自己的家,结束这种租房过日子的生活。我准备今年年底结婚,有朋友建议说应该在婚前买房,这样的话根据新的婚姻法这套房子就永远是我的财产,而与志刚(我的男友)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我们这一代城市的新移民而言,财产真的很重要,当然这并不是说感情不重要,财产于我而言是我能退缩的最后的阵地,尽管现在我们的感情很好很稳定,我也十分相信他的人品,但现在这个社会变化实在太多,诱惑随时随地,我只想给自己留一条退路,更好地保护自己,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减轻他的负担吧。 
  男友志刚,30岁,自由职业者,有一家规模不大的动漫设计工作室。
  志刚:对于筱月提出的婚前财产公证,开始我有些接受不了,认为两人在一起那么长时间了,又准备结婚,都已经是一家人了,干嘛要财产公证,好像有些见外。但筱月很坚持,谈了她的顾虑和担心,也许这就是男人和女人的差异吧。我磨不过她,就同意了。没想到到了公证处才知道,现在婚前财产公证还挺流行的。 
  ▽专家意见
  筱月在婚前所购买的房产,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筱月将房款一次性付清。此时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该房产当然属筱月个人的财产,而不论该房产的产权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 
  2.如果筱月采用贷款的形式购房,那么会涉及婚后偿还贷款的问题。这时,如果筱月和志刚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那么归还按揭贷款的钱不论是一方的收入,或是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这部分钱款的价值最终转化为房产的一部分。所以除去首付款部分,房产的其它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这时房产的首付款部分属于筱月的个人财产。
  如果筱月想独自拥有一套房产的产权,不仅应该在其婚前购买,还应就该房产的产权、还贷事宜与其未婚夫作书面的约定,同时应去公证处作该房产的产权公证。婚前所作的公证为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婚姻双方共同去作。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积累的财产为一方所有,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Tips 公证收费标准
  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 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婚内:房子是婚姻的容器

    婚姻是把爱情变成亲情的过程。结局是不需要语言而拥有默契。共同的发展方向,共同的空间……但是为了不可预知的将来,“求同存异”也逐渐成为一种潮流。

      案例解析:现有房产和新购置的房产分别以夫妻一方的名字 进行产权登记

      现有房产和新购置的房产分别以夫妻一方的名字 进行产权登记,并且夫妻双方没有进行财产约定。

  张先生与周女士结婚10年,儿子小宁6岁。

  家里现有的一套二居室住房是几年前张先生在单位房改时买的,房主是张先生。

  张先生:随着孩子的长大,孩子的教育问题就是我们考虑得比较多的内容。我想给孩子设立一个独立的学习空间。原有房子的户型布局不合理,基本没有区域划分,就算通过重新装修,依然显得很局促。买房的任务迫在眉睫。同时考虑到孩子上学的问题,在可以兼顾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了离学校近的社区。

  周女士:我们现在已经选定的这套住宅会以我的名义来买。因为以前的那套房子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先生。我们都是老夫老妻了,何况也是准备要踏踏实实过一辈子的,所以本来觉得以谁的名义买都一样,但是在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下,一人一套,给我的感觉也不错。

  我听说有的夫妻在买房的时候,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所有权。其实如果没有离婚的考虑的话,好像也没有太多的用处,反正也是夫妇俩共同使用嘛。

  专家意见

  张先生与周女士没有约定夫妻财产的属性,根据法律规定当然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无论是原来用张先生名义买的住房还是现在新购置的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署名是张先生还是周女士,在婚后购买的房产的性质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目前的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在房产共有的基础上,同时又约定双方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拥有不同的份额比例。这种约定因人而异,约定的比例也不尽相同,例如一方拥有40%,另一方拥有60%等。如果双方感到这种约定有必要,同时为了保证这种约定更加明确,可以去作一份《产权比例协议公证》,夫妻双方一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另一方持有《房屋共有权证》。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谁向房子说再见

        有人说婚姻也是“合同”或者“协议”的一种,也是在追求一种双赢的局面。 只不过这种合同要求双方在物质的投入之外,要持续地用情感延长它的有效期。

        案例解析: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中存在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房产

        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中存在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房产。

  丁先生与赵女士,结婚5年。

  在七年之痒到来之前,他们的婚姻就出现了裂痕。因为没有孩子,分手的后果比较容易预见。所有的现金,和家庭用品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一人一半。

  但是关于房产分割,还是产生了争议。

  两人现有的住房是曾在3年前共同贷款所购买的,目前尚在还贷中。两人所住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价值60万元,首期付款20万元之后,每月需向银行归还本息3000元左右,已缴纳了3年。

  丁先生:因为首付款是以我的名义开户的20万元存款支付的,而且这些基本都是我的积蓄。每月向银行的还贷基本都是用我的收入支付的,我应当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赵女士:尽管我先生的收入比我高,但是我为家庭付出的心血更多。所以,我们婚后积累的财富里应当有一半是属于我的。

  专家意见

  通过银行按揭购买的房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会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这种债务一般会遵从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平均分配。

  这个事例涉及一方的实名制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2001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持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丁先生之所以提出这种的要求也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事实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如果确信,上文所提到的20万元的存款是在双方婚后所积累的,那么房产的首付款应当认定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

  虽然丁先生收入较高,但赵女士为双方共同生活所付出的劳动和心血也是不能抹杀的,丁先生和赵女士的收入都是双方共同财产,积蓄也应平均分割,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除了房屋的首付款外,三年来支付的银行本息都应当认定为是丁先生和赵女士共同支付的。

  由于银行的贷款尚未还清,所以丁先生与赵女士离婚时遇到的房产分割问题不仅涉及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涉及夫妻二人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由于财产和债务纠葛在一起显得杂乱无序。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应同时明确“共同债务”部分。但是基于不动产的特性,最终导致只有一个当事人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处理,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向未获得房产的一方进行补偿。一般的分配方法是: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包括首付款以及三年还贷金额总额的一半,剩余的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人为共同居住购买的商品房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为购置该房屋共同向银行贷的房款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

    再婚:房子是否要分你我

    如果说离婚是结束,那么新的开始是从哪里算起,无论如何再婚应当是一个新的阶段。那么之前的经验会使我们心有余悸还是更加游刃有余?

    案例解析:父(母)亲通过再婚开始一段新的生活

    父(母)亲通过再婚开始一段新的生活。 同时父(母)亲房产的继承分配因此发生了变化。

  华梅,公司职员。

  华梅的父母原来一直“租”住在父亲单位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里。母亲去世之后,在华梅的支持下,父亲于2000年再婚。再婚之后原单位实行了房改,并决定房屋由住户购买。扣除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务补贴等,华老先生用自己的积蓄10万元购买了该房产。

  华梅:虽然我的母亲已经去世了,但是这套住房是我的父母亲共同奋斗得来的,况且我父亲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也是和我母亲共同积攒下来的,其中也有我每月给父亲补贴的生活费。

  我父母亲一直表示该房产将来是属于我和弟弟华林。而现在 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再加上房改买房的时间是在父亲再婚之后。这套房产将来的归属发生了变化,我觉得如果这套房产变成我继母以及其子女的财产,对我母亲很不公平。

  专家意见

  对于因为新的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而导致财产继承关系的改变,以上文为例一般有两种情况:

  1. 未作特殊的约定,华梅的父亲去世之后,该房产就有华梅姐弟俩和其继母三人来继承。一般情况下,每人应当获得三分之一。最终的实际占有人应当对其他两人进行经济补偿,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2. 当事人即华梅的父亲希望由自己的子女取得房屋的产权。由父亲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力,将房屋赠与姐弟二人,或者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房屋由华梅姐弟来继承。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以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归购买者个人所有。而一方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其个人财产。所以,华梅的父亲以自己婚前产生的、积存的住房补贴购买自己婚前承租的住房,购买之后是个人财产。不论是在再婚前购买还是再婚后购买,都不影响这套房屋为华梅父亲个人财产的性质。


  但是,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应当注意的是以下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屋属权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 俞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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