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维护中
   嵊州新闻网 >> 政务频道 >> 政务公告


关于农村建房和整治违法建设的补充规定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7年09月06日09:38:49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管理,依法整治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秩序,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嵊政〔2006〕62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私人建房审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嵊政办〔2006〕75号)文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规划和村民建房

  1.根据规划和建设需要,除老城区外,对有关村分为严控村(居、社区)、控制村(居、社区)和一般村(居、社区)。严控村(居、社区)不得新批建房,原则上控制翻建和修缮,如需翻建和修缮按规定程序报批。控制村在3%的审批指标内允许符合建房条件和规划的村民按规定审批建房(包括新建、翻建)。原面积、原高度、原四至的修缮审批不计入3%的指标。一般村按原规定审批,不受3%指标的限制。

2.新批村民建房的,所在村必须有可以审批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二规”的土地,如有土地但用地性质不符,或有土地但没有规划的,要先予以调整用地性质或编制、审批村庄规划,村民建房按审批程序报批。

3.嵊政办〔2006〕75号文件中建房申请条件第5条改为“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并居住在农村,住房困难需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4.嵊政办〔2006〕75号文件第(三)款修改为:“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室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5.关于翻建和修缮审批。翻建和修缮审批必须符合建房条件,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翻建和修缮申请,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街道)同意后,由国土部门先审定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符合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属翻建的按原办法审批(高度不超过三层或相邻建筑高度);属修缮的(不包含原址已无房子的)应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先进行测量面积、高度和四至,作为审批依据,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过程作严格管理(保持原面积、原高度、原四至)。

二、防范和处置违法建设

1.明确职责。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建设规划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委一旦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组织人员前往阻止,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对继续实施的违法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委要及时组织城管、国土执法人员以及有关乡镇、村(社区)干部进行拆除。对未能拆除的重点、难点违法建筑,应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书面调请市城管执法局或市国土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在违法建设整治过程中,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处。

2.妥善处置遗留问题。市城管执法局在处置违法建设遗留问题时,必须先由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核定是否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一户一宅等规定,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坚决予以拆除。

3.建立通报和考核制度。根据市城管执法局、国土局查获的违章建筑,经汇总后,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委为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对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的违法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列入乡镇(街道)、部门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主职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严控村和控制村的划定

 

分类

地域

行政村村名

严控村

老城区行政村(社区)

东圃、北郊、工农、桥东、高版、捣臼爿、东南、仙人坑、艇湖

城南核心区

马桥、高家、宓家、笆弄

控制村

 

城南新区

五里浦、下南田、爱湖头、高村、隔水、三板桥

环城路内及两侧

仙人坑、下元塘、白沙地、雅良、雅致、小砩、中央宅、演头、外半塘(路田岭脚)、下马、里坂、何家

经济开发区(新明)

下中西、莲塘、慕塘、藕塘边、花园地、曹家洋、东郭、全化、前杨、黄塘桥、沿宅、上杨

经济开发区(浦口)

四村、棠头溪、坂田、无底井、沈家坎、茹家、浦口

城隍山景区

戴望、荷花坪、东塘

艇湖风景区

山前、竹山、湛头、下林、蒋家埠、官俞、吴家楼下、蒋家弄

注:除上述表中以外的村为一般村
编辑:史华东
  相关文章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