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公司搞“精神传销”,
该担何责
背 景
一个自称是“人力资本开发商”的“人文机构”进入中国后,几年间由南向北在很多城市悄然驻足。其主要业务是开展“教练技术”培训,依靠口口相传、人拉人的方式发展学员。
据学员回忆,到该公司培训时,学员大多着装古怪,有的人只穿内衣,然后把全身涂黑;有的人胸口贴着黑毛,手拿大刀;有的人身上挂满易拉罐,还背着破铁锅。有学员说,该公司的一些培训还有让学员互相谩骂及进行性游戏等不健康环节,一些学员在接受培训后,更出现了精神错乱、跳楼等行为。各界专家分析指出,该公司的所谓培训,已涉嫌“精神传销”。
日前,因实施严重违法行为,该培训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实施此类“精神传销”的培训公司,该担何责?
律师说法
培训公司实施“精神传销”之举,已涉嫌违法和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受害人个人,则可向培训公司提起赔偿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培训公司的主体是否具备培训活动的资格,培训内容和方法是否合法,都应一一比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审核。同时,培训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是否会对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这些也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如果在这些方面培训公司的做法已超越必要的限度,有关部门就有权取缔、终止此类公司,撤销其培训许可资质。此外,使用心理干预的方法进行集体催眠式培训,还涉嫌非法行医和诈骗。因此,对这类搞“精神传销” 的公司,完全可以数罪并罚,依法制裁。
著作权人,能不能讨“构思权”
背 景
因认为电影的部分情节及构思与自己创作的纪实性文章相似,前不久,上海的张先生将电影《集结号》的制片人、导演及编剧告上法院,为自己讨要“构思权”。
张先生称,去年年底,自己观看了正在热播的贺岁大片《集结号》。在观看影片过程中,他感到《集结号》的主人公与自己创作的文章《老八路的神秘档案》的主人公,无论是命运还是所经历的年代都非常相似:两位主人公都参加过解放战争和淮海战役,都在部队里担任连长职务,都曾立下赫赫战功却被诬为国民党军队士兵,最终千方百计寻找部队证明身份。张先生认为,电影《集结号》已侵犯自己对文章《老八路的神秘档案》所享有的“构思权”,为此,电影的导演、制片方等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人,能否讨要“构思权”?
律师说法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具体来说,法律通常只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保护,并不保护体现在作品中的思想、观念本身。这已成为各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一个共识。
“构思”作为一种思维活动,所有人都有权进行,但它是否能成为一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还要看相关法律有无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但没有支持保护“构思权”的规定。所以,张先生所讲的作品“构思权”仅仅是他自己所创设的一项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同和保护。
企业缩短员工年假,是否侵权
背 景
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实施后,某私营企业按照新规定将员工的10天年假调整为5天,由此引发了争议。
周小姐就职于一家私营企业。原先,这家企业在员工条例上写明,入职1年内的正式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假期;入职超过1年不满3年的,每年享受10天假期。按照这一规定,前年入职的周小姐,今年刚好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假期。
国家新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于是,公司人事部门修改了原先的内部管理规定,将入职1年到10年的员工年假一律改成了5天。如此一来,周小姐今年的年假缩水了一半。
周小姐想知道:企业这种缩短员工年假的做法,算不算侵权?
律师说法
企业缩短员工年假的做法是否侵权,关键要看双方的劳动合同作出了怎样的约定。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于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企业应给予5天年休假。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国家的一条底线。换句话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企业给予的年假天数不得少于5天。在不低于这个标准的情况下,员工具体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数,应以其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劳动合同已明确了员工可以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那么在劳动合同未予修改前,企业无权缩短员工的年假时间。如果劳动合同未对年假天数予以明确,且企业缩短后的员工休假时间也不低于国家标准,则企业的做法不构成侵权。
电梯噪声超标,居民向谁索赔
背 景
去年9月,钱女士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高层住宅。年底,钱女士一家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居。孰料,烦心事也随之而来。
钱女士新居的一间卧室恰好紧挨着单元的电梯间。电梯运行时声音很大,每晚10点后,频繁上下的电梯所产生的声音已严重影响到钱女士及家人的休息。久而久之,无法正常睡眠的钱女士出现了持续性头疼和精神不振等症状。为确定电梯运行噪声的强度,钱女士不得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发现,电梯噪声已严重超标。拿着检测报告,钱女士找到房产开发商索要赔偿。不料开发商两手一摊说,电梯已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所以其不存在过错。开发商表示,电梯运行中产生的问题,钱女士应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电梯噪声超标,居民到底该向谁索赔?
律师说法
新建住宅的单元电梯在运行中噪声超标的,应由房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房产开发商负有维护电梯正常运行,使之不对他人的正常生活产生妨碍的义务,并应承担因电梯噪声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发的赔偿责任。所以,若钱女士居住的房屋经权威检测部门检测后认定噪声超标,那么钱女士一家由此受到的损害,房产开发商应当予以经济赔偿。此外,考虑侵害时间的长短、侵害的强度、自身的年龄及健康状况、房产开发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钱女士还有权向房产开发商索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提供视频下载链接,是否构成侵权
背 景
一家公司花60万元买下某电影的网络传播权,不料其他网站却提供了同一电影的免费下载链接。
2006年底,由影星梁朝伟、金城武主演的电影《伤城》正式公映,票房一路飘红。优度公司与有关公司签下网络合作协议,以60万元的代价取得了该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
根据协议,优度公司在电影公映一个月后才有权让影片在自己的网站上线。不料,2007年1月,迅雷网上却出现了电影《伤城》的搜索链接服务。短短几天,总下载量已高达52万余次。优度公司要求迅雷公司停止这项服务。但迅雷公司表示,提供电影视频文件供他人下载的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迅雷网仅仅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
迅雷公司提供视频下载链接服务,是否侵权呢?
律师说法
作为专业性的下载服务提供商,迅雷公司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
从涉案影片链接设置的内容上看,迅雷网有特别的编辑行为,在链接第三方网站的过程中,实施了“嵌入式框架技术”,使得第三方网站的内容直接为被告公司所用。而第三方网站的“声明”清楚表明该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侵权性质,其页面顶端、尾部显示“迅雷电影下载网”等字样,由此说明,该侵权网站与迅雷网之间存在联系。所以,迅雷公司不仅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侵权传播涉案影片,而且在主观上也存有过错。
因此,迅雷公司理应赔偿优度公司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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