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工作片、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党组织要向党员做好宣传工作,要求每个党员按照中央组织部的党费收缴规定,自觉主动地按月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自2008年4月1日起,按中央组织部新规定收缴党费,各党组织要有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实行实名制收缴、登记,每季度向党员通报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各党组织将党费上交党总支汇总,由党总支统一交街道组织部门,街道组织部门集中上交市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