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8〕9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度嵊州市区廉租住房
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度嵊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一日
2008年度嵊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中,申请人须在2004年12月31日(含)前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含)以上;
“申请人”为申请家庭户主,家庭户主以户口本记载为准。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代理人,并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其他家庭成员”(须人户一致)是指下述人员:
1.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含异地就学(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二年以上且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二年以上且具有城镇居民户籍和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二)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300元)两倍之内即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00元。
(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无住宅房屋或按户计算每户已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含)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已有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曾拥有的私有住房(因病致困将房屋转让且在二年以上的除外),包括房改房和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集资建房、解困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住宅和二手房,以及赠与、继承等途径获得的各类自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的原住房及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和现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申请人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三年及以上,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应与子女、父母的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2004年12月31日前离婚后属无房户的,其离婚时原有住房面积按一半计入其已有住房面积。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4;非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25。
二、保障形式及对象
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不满55(不含)周岁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已满55(含)周岁或军烈属、重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视房源情况优先提供廉租住房由其租赁。因廉租住房套型等因素,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一般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重残疾人”,是指已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
(三)租金减免:指对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三、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度廉租住房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45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15平方米。具体为:
如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45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如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现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级差补贴:低保(包括特困职工,下同)无房户,按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低保有房户,按核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无低保证但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无房户,按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无低保证但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有房户,按核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市区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等五大集镇补贴标准为市区标准的80%,其它乡镇为市区标准的70%。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属城市低保家庭的保障对象,在最低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免收租金,超过最低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最低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的50%交纳租金,超过最低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租金减免标准:现已租赁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 属城市低保家庭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申请程序
采取由住户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市建设局与民政局审核,建设局批准的方式进行。2008年集中受理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申请受理时间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告。
(一)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或住房保障科)领取《嵊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填写后的《申请表》送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对其户籍、经济、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分别由居住地和户籍地社区、街道、乡镇确认,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应先经所在单位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由单位和上级部门以及社区、乡镇、街道等盖章后有效;
2.低保家庭提供市民政局核发的《嵊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嵊州市特困职工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家庭成员是否已由所在单位解决住房或已参加过房改(含住房货币补贴)的有效证明(证明材料需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6.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市建设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烈属、重残疾、因病致困等有效证明。
(二)受理。根据社区、单位、街道、乡镇的初审意见,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其他材料进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意见:
1.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2.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核查。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四)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居住地(或户籍地)和《今日嵊州》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署 “公示无异议”和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并报建设局正式批准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公告。批准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分别在其居住地(或户籍地)和《今日嵊州》向社会公开。
五、租赁及管理
(一)对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住房租赁补贴,一般每半年发给一次。如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可实行租金减免方式;也可将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按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保障。
(二)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先将实物配租家庭排队轮候,根据房源情况采用公开摇号办法产生后,在一个月内予以配租,并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局同意,可以缓缴租金。如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可实行租金减免方式;也可将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另行安排廉租住房给予配租。申请实物配租未中号家庭按照规定予以租金补贴。
(三)对实行租金减免的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租金减免认定证明,证明书应载明原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每月可减免的租金金额、应缴纳的租金额等内容。保障对象按租金减免认定证明明确的应缴纳租金额每月向公有住房经租单位缴纳。
(四)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的30日内,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制作《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交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填写后送所在单位及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复核备案;属城市低保家庭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或部分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同时说明理由。
(六)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局报告;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七)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违反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本实施细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六月一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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