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8〕91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嵊州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嵊政办〔200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本规定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
二、市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具体承担廉租住房建设和供给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拔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市民政、发改、审计、国土资源、公安、房改、劳动保障、统计、总工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定期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由其租赁居住,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减免,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门;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等,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开展住房困难调查、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等日常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宅;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新建、改建的廉租住宅;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面向未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七、廉租住房的购置和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八、新建廉租住房,应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5平方米。具体由建设局会同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十、凡本市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均有权依照本规定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含)以上;
(二)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由建设局会同民政、财政、价格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十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四)已转让的自用住房(因病致困将房屋转让且在二年以上的除外);
(五)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住房。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申请人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三年及以上,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应与子女、父母的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十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二次。
十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所在街道(集镇)签署意见后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家庭实际居住人员(人户一致)的身份证;
(三)有关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现有住房租赁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五)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未解决住房或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应如实申请,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申请租金减免的家庭,必须是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十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五、市建设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十六、市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建设局。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居住地或户籍地和《今日嵊州》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名单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因特殊情况不能在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建设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市建设局提出异议,市建设局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批准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并在其居住地或户籍地与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于申请租金减免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市建设局先将实物配租家庭排队轮候,并根据房源情况采用公开摇号办法产生保障对象;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与申请实物配租未中号家庭按照规定予以租金补贴。
十八、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实际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十九、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局自批准的当月起每半年发给一次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它住房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可实行租金减免;也可将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按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保障。
二十、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设局在一个月内予以配租。
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可实行租金减免;也可将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由市建设局另行安排廉租住房给予配租。
二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二十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缴纳租金。
二十三、单位面积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减免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在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单位面积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减半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减半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二十四、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二十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局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二十六、市建设局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局报告;市建设局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二十七、市建设局依照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给予承租家庭20日至30日的退房期限。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
市建设局可以视情况决定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地段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超过退房期限而继续租住的户主,应当按商品住房市场标准交纳租金。
二十八、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行政监察局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市行政监察局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二十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瞒报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二、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局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三、本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三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16日印发的《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嵊政〔2007〕)58号)同时废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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