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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欠发达村实行以奖代补办法,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2008年至2010年,以2007年度收入为基数,对集体经济年收入不足1万元的欠发达村,按当年实际增长部分(不包括上级补助和单位帮扶资金)实行1:2奖励;对集体经济年收入1—3万元的欠发达村,按当年实际增长部分实行1:1奖励;对集体经济年收入3—5万元的欠发达村,按当年实际增长部分实行1:0.5奖励。
二、扶持欠发达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从2008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欠发达村实施重点帮扶。按照“扶持与自强相结合、政策享受与项目实施相结合”的要求,及时制订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三年规划,经审核后,由乡政府统一报市级相关部门核准。项目实施进度第一年不低于50%,第二年不低于30%。年度实施项目由各村提出申请,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补助标准按相关专项政策执行。
三、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凡符合市定补助政策的农业、水利、饮水、路桥等基础设施、村庄整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补助金额在既定政策的基础上增加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额定投资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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