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防止火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本市市区沿环城公路和上三高速公路以内所辖行政区域。
二、禁止经营烟花爆竹时间为:农历正月初八至十二月廿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正月十六至十二月廿五。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予以罚款处罚;对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予以罚款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加以劝阻,或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九、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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