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维护中
   嵊州新闻网 >> 政务频道 >> 政务公告


嵊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12月14日09:52:58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度嵊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根据《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中,申请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含)前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含)以上;

  “申请人”为申请家庭户主,家庭户主以户口本记载为准。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代理人,并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其他家庭成员” (须人户一致)是指下述人员:

  1.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含异地就学(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二年以上且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二年以上且具有城镇居民户籍和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二)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300元)二倍之内即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00元。

  (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无住宅房屋或按户计算已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已有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曾拥有的私有住房(因病致困将房屋转让且在二年以上的除外),包括房改房和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集资建房、解困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住宅和二手房,以及赠与、继承等途径获得的各类自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的原住房及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和现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申请人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三年及以上,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应与子女、父母的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2005年12月31日前离婚后属无房户的,其离婚时原有住房面积按一半计入其已有住房面积。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4;非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25。

  二、保障形式及对象

  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不满55(不含)周岁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已满55(含)周岁或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军烈属、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视房源情况优先落实实物配租。因廉租住房套型等因素,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一般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三)租金减免:指对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三、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09年度廉租住房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45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15平方米。具体为:

  如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45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如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现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级差补贴: 低保(包括特困职工,下同)无房户,按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下同)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低保有房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无房户补贴每月每平方米7元;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有房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市区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租赁补贴标准。

  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等五大集镇补贴标准为市区标准的80%,其它乡镇为市区标准的70%。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属城市低保家庭的保障对象,在最低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免收租金,超过最低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最低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的50%交纳租金,超过最低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租金减免标准:现已租赁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 属城市低保家庭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申请与核准程序

  采取由住户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民政部门审核,建设局批准的方式进行。2009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申请受理时间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告。

  (一)申请时间及资格初审

  申请人应在规定申请时间内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社区受理后,申请人领取《嵊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填写后的《申请表》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对其户籍、经济、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其中家庭收入还需市民政部门的审核并盖章(下同)。如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分别由居住地和户籍地社区、街道(乡镇)确认,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应先经所在单位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初审基本合格的,由街道(乡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管会。

  申请人应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由单位和上级部门以及社区、乡镇、街道等盖章后有效;

  2.低保家庭提供市民政局核发的《嵊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嵊州市特困职工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家庭成员是否已由所在单位解决住房或已参加过房改(含住房货币补贴)的有效证明(证明材料需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6.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烈属、重残疾、因病致困等有效证明。

  (二)审核。市房管会根据街道(乡镇)提供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在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在其居住地(或户籍地)和《今日嵊州》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房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会在《申请表》上签署 “公示无异议”和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并报建设局正式批准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五)公告。批准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分别在其居住地(或户籍地)和《今日嵊州》、《嵊州市房地产地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五、租赁及管理

  (一)对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由市房管会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住房租赁补贴,一般每半年发给一次。如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可实行租金减免方式;也可将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按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保障。

  (二)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由市房管会先将实物配租家庭排队轮候,根据房源情况采用公开摇号办法产生后,在一个月内予以配租,并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缴租金。如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可实行租金减免方式;也可将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由市房管会另行安排廉租住房给予配租。申请实物配租未中号家庭按照规定予以租金补贴。

  (三)对实行租金减免的保障对象,由市房管会出具租金减免认定证明,证明书应载明原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每月可减免的租金金额、应缴纳的租金额等内容。保障对象按租金减免认定证明明确的应缴纳租金额每月向公有住房经租单位缴纳。

  (四)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的30日内,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情况报市房管会备案。

  (五)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市房管会制作《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交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填写后送所在单位及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市房管会复核备案;属城市低保家庭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或部分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同时说明理由。

  (六)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七)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违反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本实施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度嵊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编辑:李航程
  相关文章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