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贷款解决城南基础设施二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决定
(2010年1月22日 嵊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嵊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嵊州市城南基础设施二期工程项目贷款的报告》,决定同意市政府由嵊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贷款3.8亿元。市政府应按照还款计划,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基金中偿还贷款本息。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