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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崇仁镇加强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规范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2年11月23日 

嵊州市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规范

  为深入开展“三争”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在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和美越乡”建设,共创共享幸福嵊州,特制定本规范。

  一、驻村工作职责及职权

  第一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按照“政策法规宣传、村情民意调研、矛盾纠纷调处、富民强村服务、组织建设督导、民主制度监督、重点工作落实”的职责要求,抓好干部驻村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干部资源整合、工作重心下移、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延伸。

  第二条 开展驻村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远程教育、微博等宣传和文化阵地,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农村干部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发展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

  第三条 要经常走访农户,及时掌握、上报所驻村群众的思想动态、利益诉求及重大事项,做到村组织设置及活动等村基本情况、困难党员和弱势群体情况、非访等不稳定因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等五方面必知,并能就掌握的村情民意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第四条 要积极协助所驻村的村干部对群众提出的诉求及时进行调处;对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分析,及时预防和化解,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疑难复杂问题解决在乡镇(街道);及时上报不能有效化解的矛盾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五条 要帮助所驻村理清经济发展思路,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村民收入;切实做好困难党员和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引导村级组织加强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村容整洁和乡风文明。

  第六条 要积极主动协调村两委、党群干群关系,加强村级班子建设。规范农村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督促开展“三会一课”活动(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协助做好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和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第七条 要认真督促所驻村实行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规范落实村级组织“五议两公开”制度(即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一般程序为: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指导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做好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实施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八条 要指导、督促和协助村干部按时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并协助乡镇(街道)职能线办做好涉及所驻村的各项工作,确保重点工作在村里的落实。

  第九条 乡镇(街道)驻村指导员的主要职权有:一是参加村里各种会议;二是协助并把关村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大额资金的支出;三是督促和规范各项民主制度的执行;四是协调村内各方关系;五是对村级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实行驻村工作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加强领导和指导,定期就驻村工作进行专题研讨,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村情民意分析、驻村情况交流、工作对策研究等活动,形成互学互帮机制。设置工作片的乡镇(街道)要以片为单位,实行驻村工作周例会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驻村信息专报制度。对所驻村发生的重大事项、重要村情民意、苗头性问题及非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矛盾问题,应及时向工作片或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问题。要注重收集农村干部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基层的创新经验,并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难点交办制度。要及时准确收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自身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工作片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及时收集、梳理反映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片、办、中心及时处理解决。对涉及特别重大和突出问题,由乡镇(街道)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协调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实行联动解决。

  第十三条 实行重要场合“四必到”制度。乡镇(街道)干部要在所驻村的村党支部(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各种会议必到,同时督促有关会议按时召开;村重大活动、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实施时必到;村发生急事、难事、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处理不稳定事件必到;村要求驻村指导员参与的场合必到。

  第十四条 实行驻村工作“五不准”制度。驻村工作要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即不准在下村工作时接受所驻村公款宴请和报销各种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收受所驻村发放的各种补贴、有价证券;不准收受、廉价购买所驻村的物品(包括土特产)或到村推销个人营利性商品;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和不利于所驻村开展工作的事情;不准参与赌博等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三、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切实履行对驻村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以印发驻村工作联系卡等形式,公开相关干部的基本信息、工作职责、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方便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每周要指定一天为定期下村日,如无特殊情况,该天不安排需要驻村指导员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方便他们下村开展工作;原则上要求每位驻村指导员每月下村不少于8天,走访农户不少于所驻村(或所驻区域)在家农户数的10%,并做好走访记录,对没有逐户建立农户档案的村,同时要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表》并存档。在下村过程中,要注意将工作动态和民情社意等信息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发布到乡镇(街道)“民情微群”中。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驻村工作的督查指导。驻村指导员每月填写《驻村工作情况表》,并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存档;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采用下村抽查、点名汇报等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市级有关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查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对驻村指导员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根据本规范及工作实际,制定驻村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建立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民主测评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突出群众满意度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挂钩。对不能有效履职践岗,群众满意度差,农户知晓率低,未按照要求下村开展工作,特别是在配合乡镇(街道)卫片执法、社会维稳、重点工程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时不到位不作为,造成较大影响与后果的当年度不参与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四、附则

  第十九条 开发委、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干部驻村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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