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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选举大会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3年12月09日 

 

第十章 选举大会
 
    第一节 选举大会基本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正式投票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应选择在农闲时期召开,一般在现任村民委员会任期最后1年的11月召开。
    第一百九十条 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接受委托等任何方式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会场应悬挂会标:X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投票大会举行的至少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投票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截止时间向选民公布,并报乡镇选举指导机关备案。
    无论是选举大会投票还是投票站投票,均应严格遵守投票截止时间。
    如遇特殊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大规模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等,需要变更选举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重新填写申报单,报乡镇选举指导小组批准,再次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必要时可另设一个或多个投票站。
    第一百九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保证选民秘密写票。
    在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处应有有效遮挡,以不暴露选民写票内容为准。秘密写票处应设桌台,桌台上放笔,供选民写票使用。
    秘密写票处数量应根据选民总数按比例合理设立。
    秘密写票处应保证每位选民独立、秘密填写选票,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选民写票时,其他选民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划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写票。
    工作人员应引导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保证整个写票过程顺畅快捷。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选票代写处,由代写员代文盲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写票。代写选票也必须秘密写票。
    代写员要真实表达选民的投票意愿,不得违背选民意愿。代写员要尊重选民,对选民的投票意愿保密。
    代写处应设明显标志。
    第一百九十五条 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意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不属于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任选一次性投票或分次性投票方式。在同一届选举中只能确定使用一种方式。
    (一)分次性投票。选民分次领票、写票、投票。第一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二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第三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
    不同职务分次分别计票。
    (二)一次性投票。选民一次性领票、写票、投票。
    不同职务分别计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委托投票
    (一)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以及年老病弱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二)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须在选举日前,由委托人申请并填写委托投票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并向受托选民发放委托投票证,委托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同时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出具书面收回凭据;选举结束后将选民证归还委托人。
    (三)选举日在村的体能活动正常选民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四)口头委托无效。
    (五)不得在选举大会会场临时办理委托投票。
    (六)受委托选民不得将委托证交给其他选民,让其他选民进行再委托投票。
    (七)候选人不得接受投票委托。
    (八)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接受其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投票委托。
    (九)每一选民接受的投票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十)受委托选民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写票、投票,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第一百九十八条 邮寄投票。
    (一)外出选民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方式参加选举投票。
    (二)可以邮寄没有正式候选人的空白选票。公布登记选民名单后寄出选票。
    (三)可以邮寄有正式候选人的选票。公布正式候选人后寄出选票。
    (四)在正式选举开启票箱前收到的邮寄投票选票有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本村的亲属选民或本村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村参加投票。
    第二百条 正式选举的投票采用排序复选制。
    第二百零一条 选票按排序复选制设计。
    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逐步统一规范选票式样
    一)选票印制。
    1、不同职务的选票分别印制。三种职务,三张选票,三张纸,建议使用三种颜色。
    每种职务的选票上排列该职务的所有正式候选人。
    2、不同职务的选票合一印制。三种职务一张选票,一张纸。
    每种职务应设独立的排列区,每个排列区应有充分的独立性。
    在每种职务的排列区内排列该职务的所有正式候选人。
    3、正式候选人以预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4、在选票上相对于每位候选人的相同位置设相同的写票空格,写票空格应足够大。
    5、选票可以采用横排式或竖排式。
    (二)选票上标明“X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票”、“X年X月X日(公章)”等字样,以及“职务”、“姓名”、“序数”、“说明”等栏目字样。
    “说明”栏内应包括下列文字:
    “按你选择的顺序,在空格内填上1至n的数字。”
    “必须在每个空格里都填上数字,否则你的选票无效。”
    (三)如果允许落选的高职正式候选人自动成为低职正式候选人,则应在选票上为自动增加的正式候选人留出相应的位置。
    (四)选票的印制数量不得超过登记选民总数的102%。选票印制后必须加盖公章并装袋签封,待选举日时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站或分投票站,由选举工作人员当场当众公开启封并清点选票数量。
    (五)可在投票选举前让选民事先看到标准选票票样,明白如何规范写票,可在选举日前发放标准选票票样和写票方法到每家每户,将放大的标准选票票样和写票方法张贴在村庄醒目的地方,于选举日在选举会场或投票站张贴放大的标准选票票样和写票方法等。
    第二百零二条 选民按排序复选制秘密写票。
    (一)选民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的写票空格内,分别按1、2、3、4、5、6、7、8……顺序填写数字。一个空格内只能填写一个数字。
       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应按各自系列独立从1排序填写数字。
    (二)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填写的排序数字须等于或大于应选职数,填写的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的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三)同一数字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只能出现一次。
    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重复的数字无效,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有效;但如果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该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能够体现排序的一组数字应属有效。
    (四)提倡在所有写票空格内填写数字,不留空白空格。
    (五)数字顺序显示选民对各候选人的喜欢程度与选择顺序。选民在候选人旁写1表明该候选人是其第1选择,在候选人旁写2表明该候选人是其第2选择,在候选人旁写3表明该候选人是其第3选择,依此类推。选民如此投票表示,其选票首先投给其第1选择候选人;如果其第1选择候选人当选或落选,将其选票转移给第2选择候选人;如果其第2选择候选人当选或落选,其选票转移给其第3选择候选人,依此类推。
    (六)除在选票写票空格内按规定填写数字外,不得在选票上其它任何地方作任何标记,不得在选票上记名。
    第二百零三条 票箱。票箱是选举投票时供选民投放选票的专用箱子。票箱分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三种。票箱的形状、大小尺寸及所用材料,可根据本村情况而定。
    票箱投票口不能过大,以手伸不进去为宜。
    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票箱高度必须在80厘米以上。
    票箱应便于密封、加锁。
    第二百零四条 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指定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百零五条 选举大会投票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建议选区计票组数量,提名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选举大会通过,在选举大会、投票站公布。
    第二百零六条 选举大会工作人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第二百零七条 选举日投票不得中断。选举日只能有一个,时间可以连续,但不得提前,不得中断。选举日投票不得投一部分票后,将票箱集中保存起来,第二天再继续投票。
    第二百零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正式选举前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选举依法顺利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具体程序、基本环节,本村投票办法,每个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二百零九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入口应设立选民入场验核处。
    第二百一十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应设立验证发票处。
    第二百一十一条 预选可以与正式选举同日进行。
 
    第二节 选举大会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并主持选举大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站入口,对照选民登记名册,验核选民的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通过验核的选民入场。
    在规定的截至时间停止办理选民入场,将本村本届选民、选举工作人员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留在场内的人员以外的人请出会场。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选举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宣布会场注意事项。
    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主持选举大会,可在选举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委托本村的一名选民主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宣布清点参选人数。清点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参选人数、投票站参选人数、流动票箱投票参选人数、委托投票参选人数和邮寄投票参选人数。
    主持人向全体选民报告参选人数,以及本村全体选民人数。
    参选人数达到超过本村选民半数的合法人数,则宣布选举大会继续进行。否则,宣布本次选举大会到此为止,村民选举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后,当场宣布另行召开选举大会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六条 奏国歌。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请坐下。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二百一十八条 宣读投票办法,提请选民举手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提名推荐选举工作人员,宣读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提请选民举手通过。选民通过后,选举工作人员佩带工作标志上岗。
    第二百二十条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的顺序按预选得票数排列,得票少者为先,得票多者为后;得票相等的,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由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由选民当场监督并认可。
    票箱上锁、贴封条,由选民当场监督并认可。
    票箱监护员负责看守票箱,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票箱密封后,投票过程中所有票箱不得开启。投票结束后,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集中开箱。
    第二百二十二条 由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启封选票袋。
    清点本次选举印制的选票数,并报告主持大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
    大会主席向选民宣布本次选举印制的选票数。印制的选票数指在投票选举前印制的盖有公章的空白选票总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总监票员讲解选票,详细、耐心讲解放大的选票票样,讲解写票的规定和写法,让选民明白应该怎样写票。
       派出流动票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大会工作人员、选民的顺序验证发放统一的选票。
       选民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依次领取选票。
    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是选民领取选票的唯一有效证件。验证发票处工作人员应对照选民登记名册,验证发票。
    选民应保管好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投票选举后,本村有可能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补选或罢免,需要选民使用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须遵循排序复选制的规则要求。
       (一)选民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的写票空格内,分别按1、2、3、4、5、6、7、8……顺序填写数字。一个空格内只能填写一个数字。
       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应按各自系列独立从1排序填写数字。
    (二)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填写的排序数字须等于或大于应选职数,填写的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的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三)同一数字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只能出现一次。
    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重复的数字无效,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有效;但如果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该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能够体现排序的一组数字应属有效。
    (四)提倡在所有写票空格内填写数字,不留空白空格。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选民可以请人在代写处代写选票。
    请人代写选票是选民的自愿选择,选民可以选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的代写员,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包括代写员或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二百二十七条 选民写票完毕,将选票对折后投入票箱。
    如有邮寄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众将选票投入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记录邮寄投票数。
    投票处票箱应设专门票箱监护员,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选民投票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选民有序回到原座位,保证会场秩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选民可以选择弃权。弃权票也应投入票箱内。
    第二百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包括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
    中心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签收票箱和看管票箱。
    第二百三十条 清点剩余选票,并向全体选民宣布剩余选票数。在开启票箱前,由总监票员当众销毁剩余选票,或将剩余选票剪去一角作废。
    剩余选票数应等于本村本次选举印制的选票数减去已发出的选票数。
    第二百三十一条 选民领票后投入票箱内的选票,即从票箱内取出的选票,包括弃权票和废票,为有效力选票。有效力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选民领票后没有投入票箱内的选票和未发出而剩余销毁的选票,即票箱外选票,为无效力选票。
伪造的选票为无效力票。
    无效力选票不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第二百三十二条 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检验各票箱封条、加锁有没有被拆毁和改动的情况。如发现有拆毁或改动,应立即报请村民选举委员会澄清情况,追查原因。
    经检查确认各票箱无问题后,每个票箱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互相监督下当众开启。
    禁止任何人单独开箱。禁止在选举大会会场外开启票箱。
    第二百三十三条 开箱后,将所有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再清点收回选票总数。
    不得分别清点各票箱的选票。
    二百三十四条 经村民委员会确认的伪造选票,应当场另行封存,不计入收回选票数。
    向选民宣布发出选票数和票箱收回选票数。发出选票数不能超过到会参加选举人数,更不能超过印制的选票数。
    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投票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投票无效。 
    收回选票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有效;未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无效。 
    向选民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百三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投票无效的,应当在作出记录和当场封存选票之后,立即安排重新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作出记录和当场封存选票之后,当场宣布另行投票选举的时间。
    第二百三十六条 负责唱、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并分类整理出整张有效票、整张废票、整张弃权票、局部有效票、局部废票。
    疑难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疑难选票或排列区数字是否有效,以及选票或排列区是否作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疑难选票或排列区是否有效,负责唱、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无权确认。
    向选民宣布从票箱收回的有效票数、废票数、弃权票数。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在选民的监督下,选举工作人员分组公开唱票、计票。计票须遵循排序复选制规则。唱票、计票场地的选择应考虑方便选民监督。
    不得秘密计票。不是公开计票的选举为无效选举。
    第二百三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票箱收回选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选票计票办法
    (一)第一轮计票
    计算每位候选人获得“1”选票的数量。获得“1”选票数量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二)第二轮计票
    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1”选票,剔除获得“1”选票最少的候选人。
    在被剔除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三)如果仍然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重复前一计票程序,直到某个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
    (四)如果最后出现平局,逐轮比多决定当选,即第一轮计票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第一轮计票得票相同,第二轮计票得票多者当选;依此类推;如果倒数第二轮计票得票相同,最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当选。
    第二百四十条 委员选票计票办法
    (一)第一轮计票
    计算每位候选人获得“1”选票的数量。获得“1”选票数量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量达到应选职数,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二)第二轮计票
    1、如果第一轮计票有候选人当选,但应选职数存在空缺,则在当选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此轮的“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2、如果第一轮计票没有候选人当选,则在所有收回选票中,计算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此轮的“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量达到应选职数,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三)如果应选职数存在空缺,重复前一计票程序,直到当选人达到应选职数。
    (四)当前一计票程序无法继续重复时,如果应选职数仍存在空缺,则剔除获得选票最少的候选人。
    在被剔除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此轮“2”选票和在前面各轮计票中已获得的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当选候选人数量达到应选职数,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五)如果应选职数仍存在空缺,重复前一计票程序,直到当选候选人达到应选职数。 
    (六)如果最后出现平局,逐轮比多决定当选。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不同职务应单独计票。如果本村本届允许同一选民担任多种职务的候选人,不得将该选民不同职务的得票相加。
    无论采用一次性投票还是分次性投票方法,不同职务的得票均不得相加。
    第二百四十二条 计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立即当场向选民公布计票结果,并公布所有候选人的得票数,候选人得1票也应宣布。
    计票工作即使在午夜或次日凌晨结束,也应立即公布,不得拖延。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由选举工作人员签封所有从票箱收回的选票。签封后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宣布当选结果,宣布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宣布当选名单,当场颁发当选证书。
    当选证书由省级政府统一印制或监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颁发。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发布公告,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之日成立。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直接撤除、罢免、更换,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任何方式变相撤换。
       第二百四十六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宣布后7日内召开。 
    第二百四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当日或第二日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送乡级政府、县政府民政局各一份备案,本村存档一份。
    选举结果报告单应填写以下内容:
    XX乡镇XX村;
    X年X月X日召开选举大会;
    本村选民数;
    本村参加选举大会选民数;
    发出选票X张;
    收回选票X张;
    本次选举应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经预选确定的主任正式候选人、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
    当选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当选人的姓名、当选职务、各轮计票得票数及总得票数、性别、年龄、文化层次、政治面貌、原任职务等);
    X年X月X日
    本村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大会主持人、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应分别在本村本届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名。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向本届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监督交接工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并于同期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村集体的债权债务、村集体财产资料、村档案资料、办公设施及经营资产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
 
    第三节 投票站投票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举行选举大会时,如果需要可在选举大会会场中心投票站以外,在分会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分投票站,方便选民就近投票。分投票站简称投票站。
    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票箱。
     第二百五十条 在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方式向选民公布各村民小组投票站所在地点、具体投票时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每个投票站至少设3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票箱工作。
    选举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应向选民耐心讲解正确填写选票的方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日当天,应分别到各个投票站监督投票。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在投票站开放前到岗。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在选举日前布置投票站。
    悬挂会标:X 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第X投票站。
    张贴投票站开放、关闭时间说明,放大选票票样及投票注意事项。
    领取选票及准备投票用品等。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村所有投票站须在同一时间开放。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批选民到投票站投票时,选举工作人员应当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民面检查是否空箱,给票箱上锁、贴封条。
    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与第一位来投票的选民共同在票箱封签上签字。
    票箱监护员应负责看管票箱并尽职尽责,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第二百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选民监督下启封选票袋,清点本投票站领取的选票数。
    投票站工作人员将清点好的选票数填写在投票站报告单上,并签字。
    投票站投票结束后,投票站报告单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百五十六条 验证发票处工作人员应对照选民登记名册,验证发票。选民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是选民领取选票的唯一有效证件。
    投票站工作人员在验证发票时,要认真向选民讲解选票的划法和注意事项。
    选民应保管好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投票选举后,本村有可能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补选或罢免,需要选民使用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
       第二百五十七条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引导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保证每位选民独立、秘密填写选票,避免其他选民围观。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选民可以请人在代写处代写选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引导选民到代笔处由代写员写票。
    选民可以选择代写员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包括代写员或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选民写票完毕,将选票对折后投入票箱。
    票箱工作人员应负责看管好票箱,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第二百六十条 全村所有投票站在规定的同一时间同时关闭。投票站关闭后不得再投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要真实填写投票站报告单,内容包括:
    第X村民小组第X投票站;
    本组选民数;
    本组参加投票选民数;
    本组领取选票数;
    本组发出选票数;
    组剩余选票数;
    投票站关闭时间;
    参加验箱选民签名;
    投票站工作人员分别签名;
    X年X月X日。
    第二百六十一条 投票站只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投票站关闭后,投票站工作人员护送票箱到中心投票站;每个票箱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护送,防止秩序混乱和舞弊行为发生。
    投票站票箱送达中心投票站,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投票站工作完成。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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