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为企业敲了一记警钟:企业一定要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纠纷案作出判决,因笔迹不符,认定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市人民法院判处企业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21440.60元及1个月的经济补偿款2180.40元。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
2013年12月,河南籍男子徐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民事诉讼。徐某称,他于2012年2月10日进入我市一家企业从事烫衣工作,工作期间未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徐某离职。在此期间,企业支付徐某工资23692元,但少付其计件工资2000元,也没有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据此提出:依法确认并解除原、被告之间存在过的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企业支付少付的计件工资2000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3340元;补缴未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153元。
被告企业在答辩时出具了原、被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合同书,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并出具工资结算单,证明不存在少付原告计件工资2000元的情况。
但徐某认为,合同书中“乙方”末端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劳动合同书系伪造,并提出笔迹鉴定。
经鉴定,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确实不属于徐某书写。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徐某进入被告企业的工作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6日,徐某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徐某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依法有据。对徐某要求企业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单位缴纳部分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企业还需向徐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市人民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徐某双倍工资21440.6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80.4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争议最大的一点是企业与劳动者是否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说签了,劳动者说没签。根据笔迹认定,为非劳动者本人签订,那就存在两个可能,一方面,书面劳动合同或许真的没签,为后来企业补签,另一个方面,合同是签订了,但企业分管人事的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允许别人签了本应由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不管哪一种可能,严肃认真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及劳动者都能起到保障作用,双方都要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