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主城区活禽屠宰交易管理的通告

  嵊政[2016]1号

  为进一步加强活禽屠宰交易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嵊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主城区实行活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二、主城区设定范围为鹿山街道、剡湖街道、城南新区(三江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不包括浦口街道)。

  三、主城区内为限制活禽交易区域,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对活禽(鸡、鸭、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家禽定点屠宰单位为嵊州市生猪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主城区外的其它区域未经批准禁止设立家禽屠宰厂或屠宰车间(农贸市场的代宰点除外)。

  四、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经营、加工、使用的禽类产品,必须来自定点屠宰单位,并经动物检疫合格,在脚踝处统一佩带由农林部门监制的定点屠宰检疫标识二维码脚环。严禁经营、销售由非定点屠宰单位屠宰、无定点屠宰检疫标识的禽类产品。

  五、广大市民应改变传统习惯,倡导科学消费,购买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

  六、在限制交易区内,擅自屠宰活禽、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从事活禽交易活动,以及禽类产品上市未经检疫合格或伪造检疫证明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