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为:
(1)平产补偿2500元;
(2)多胞胎生育的,每胎增加补偿500元;
(3)难产的,增加补偿1000元;
(4)妊娠12周以上(不含12周)、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补偿1000元;
(5)妊娠12周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补偿500元。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在定额标准范围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由职工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