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336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62号)等规定,为巩固清养关停成果,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复养行为。养殖场已清养关停的,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养。一经举报查实,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格污染治理。存留养殖场须严格按照“一场一策”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并达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要求,任何时候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否则依法从严查处。

  三、严抓长效管理。今后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经畜禽养殖场准入审批联席会议批准。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各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鼓励群众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

  嵊州市公安局:110

  嵊州市环保局:12396

  83181632

  嵊州市农林局:83796202

  特此通告

  嵊州市公安局

  嵊州市环保局

  嵊州市农林局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