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党员、干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切实做到依法依章参选、公平竞争和有序竞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各级组织和个人在村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肃换届纪律要求,禁止参与任何形式贿选,严格遵守换届纪律“九严禁”“十不准”要求。
九严禁:
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居)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
7.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8.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和有关事务;
9.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不准:
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
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