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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上中成药命名监管的短板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8日15:32:31 

  规范中成药命名的消息一出,便引发了社会热议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争议和评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夸大式中成药命名和老字号药品是否需要更名的问题上。

  不可否认,近年来,中成药夸大式命名可谓乱象频出,尤其是一些药企存在利用药名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等内容。药名虽不属于广告,但它的影响并不比广告的宣传效果差,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药品名称直接影响到其购买选择,因此,中成药的命名确实需要规范。

  中成药命名不规范的现状,很大程度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药行业规则体系不完善与监督管理滞后所导致的。夸大式中成药命名带有普遍性,且都是经过合法审批而进入市场的,无疑与中成药命名缺少明确的规范和必要的审查有关联。此次,国家总局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补上了中成药命名监管的短板。

  诚然,中成药改名与市场培育需要付出不菲的代价,但是从长远来看,名称的规范将更有利于中成药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倒逼企业更加注重药品品质,通过市场口碑积聚品牌价值,而非靠“噱头”低成本上位。

  凡事过犹不及,规范中成药命名也不例外。国家总局提出的“严格规范、分类实施、合理过渡”的原则体现出了对于规范中成药命名的审慎态度。保护老字号与规范中成药命名并不矛盾,其出发点都是促进中药行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康发展,对于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名药,应当尊重传统和习俗,而对于具有暗示、夸大疗效等其他具有误导性的药品名称,必须严格按照指导原则进行规范。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纠治中成药药命名乱象,助推中成药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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