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经营行为,确保消费安全,近期,市市场监管局对“三小”经营户进行规范整治。目前,已对2家经营环境卫生不整洁的熟食经营户、5家经营环境卫生不整洁的小餐饮店进行了处罚,这是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经营环境卫生不整洁开出的首批罚单。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三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王某开设的糟制品店、凌某开设的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的糟制品店内冰箱旁有老鼠屎,店内货架上有污渍,摆放着生活用品,堆放凌乱。凌某开设的熟食店内冰箱地下有老鼠屎和垃圾碎屑,店内切架上有油污,切架地下有垃圾。王某、凌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各处罚500元。
同样,市市场监管局剡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辖区汪某等5户小餐饮经营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些店存在工作人员未着工作服、工作帽进行食品加工、店内环境差等情况。汪某等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各罚1250元。
“三小”经营户注意啦,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经营卫生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管理规定》第十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十二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第十三条规定“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同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四)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小”经营户们赶快自查自纠起来吧,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让消费者吃得安全、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