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新闻网  > > 乡镇网闻  > > 浦口  >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关于转发《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7年11月28日 

街道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行政村,各从事食品生产及经营的相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办〔2016〕4号)和《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绍兴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食安委办(2016)22号)文件精神,嵊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共同制定了《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理委员会

                           2017-11-03

 

关于印发《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办〔2016〕4号)和《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绍兴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食安委办(2016)22号)文件精神,嵊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共同制定了《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嵊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2017年10月24日    

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大力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办〔2016〕4号)和《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绍兴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食安委办(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为目的,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与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实现食品安全金融信息对接共享,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努力构建食品领域“守信得益,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对接机制,统一信息共享操作规程,推进食品安全信息整合应用,逐步形成全市食品安全信息交换共享和金融征信系统,共同推动食品安全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和运用,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食品行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效能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三、实施范围

  以人民银行现有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以规模化食用农林水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进出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单位为主体,纳入实施对象。

四、部门职责

  市食安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督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按规定要求上报水产品养殖环节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联合惩戒信息;

  市农林局:负责按规定要求上报农产品、林产品和畜产品等种养殖环节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联合惩戒信息;

  市卫计局:负责按规定要求上报餐饮具集中消毒环节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联合惩戒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按规定要求上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联合惩戒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按规定要求上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联合惩戒信息;

  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嵊新办事处:负责按规定要求上报食品进出口环节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联合惩戒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按规定要求上报食品领域实施主体涉及食品犯罪行为的联合惩戒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负责将各类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联合奖惩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并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运用。

五、主要任务

  (一)规范信息采集。各类实施主体的食品安全不良信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报送”的原则,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采集报送。市人民银行负责将各类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不良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全面向各金融机构开放,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查询使用,深入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二)强化信用评价。各类实施主体存在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警告、立案处罚等食品安全不良行为的,对其信用等级评定进行相应扣分,调低其信用评价;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投入禁用农业投入品等食品安全不良行为的,直接给予一票否决。

  (三)实施金融惩戒。各类实施主体的食品安全不良信息纳入人行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并对其赋予一定的权重,作为金融机构授信的重要参考。金融机构对有不良信息的贷款主体应审慎发放贷款,并视食品安全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等惩戒措施。

  (四)推进信息共享。在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违法行为实施金融惩戒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信息的互联共享,相关单位依法对失信单位在评先评优、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经营准入、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政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奖励、产销对接、招投标管理、企业标准审核备案、定点合作单位审核等方面严格限制、从严监管。

六、实施步骤

  全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和实施。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7年10月底前)

  1.制定下发《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动员部署试点工作;

  2.市食安办、市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3月)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已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各类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人民银行;

  2.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标准及时梳理采集实施主体的的不良信息(附表1、2),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和市人民银行;

  3.市人民银行将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录入浙江省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经济组织的基本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导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供各金融机构查询使用。

  (三)深化推进阶段(2018年4月-5月)

  1.将食品安全金融联合惩戒信息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赋予一定权重,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金融征信标准及模型;

  2.推出一批失信联合惩戒的成功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诚信守法。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8年6月)

及时总结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市食安委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食安办、市人民银行共同牵头,公安、水利、农林、卫计、市场监管、质监、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组成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新经验、新方法。

  (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有序开展。

  (三)广泛开展主题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

附件:1. 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操作规程

2. 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附件1

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操作规程

根据《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嵊州市食品安全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具体的操作规程。

一、惩戒内容

  规模化食用农林水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进出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实施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者涉嫌刑事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的,将作为食品安全不良信息纳入食品安全金融信用信息共享进行惩戒。

  (一)一票否决项。实施主体存在以下七种食品安全不良行为的,对其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引导金融机构阻断其信贷渠道。

  1.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5.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6.被吊销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其他一票否决情形。

  (二)扣分项。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一票否决的七种食品安全不良行为之外的,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和纳入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等行为,实施金融信用信息惩戒。

  二、操作程序

  (一)信息报送内容

  1.经济组织(法人)食品安全不良信息采集表(见附表1);

  2.个人或个体经营户食品安全不良信息采集表(见附表2)。

  (二)信息报送方式和时间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集经济组织(法人)、个人或个体经营户食品安全不良信息,提供给市人民银行,每奇数月10日前报送一次。

  (三)不良信息应用

  1.市人民银行获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经济组织(法人)、个人或个体经营户食品安全不良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审核的,录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和浙江省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各类食品安全不良信息资料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2.各金融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政策法规融入授信准入、客户选择、授信评审、投向管理和授信后管理的各个流程环节,纳入日常信贷风险管理中,严把授信业务受理准入关,在发放贷款时将其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异议申请、受理和修正

  1.经济组织(法人)、个人或个体经营户认为自身在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浙江省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准确的(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提交“不良信息修改申请表”(见附表3)并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及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向市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

  2.市人民银行自正式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确认为错误录入的,市人民银行应在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信息处置和更新,并答复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市人民银行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同时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不良信息修改处理表”(见附表4)联同“不良信息修改申请表”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不良信息修改处理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填写本单位协查意见并盖章后反馈市人民银行。

  4.市人民银行在收到异议处理表和更新信息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工作,并答复异议申请人。

“不良信息修改申请表”一式三份,市人民银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异议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不良信息修改处理表”一式两份,市人民银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编辑:乡镇网闻


嵊州新闻网主办 http://sznews.zjol.com.cn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浙新办〔2004〕47号. 浙ICP备05017992号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