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5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嵊州市夏十普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嵊州市夏十普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设立企业网站(网址:www.nbspdq.com),并于同日在“公司简介”版块页面将“夏十普”中的“十”删掉,而以“嵊州市夏普电器有限公司”(经查询未经注册登记)的名义进行宣传,宣称:“嵊州市夏普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位于长江三角洲嵊州三江工业开发区……公司占地面积五万多平方米,拥有现代化工业厂房园区。公司至2004成立以来……真诚的与全球经销商建立合作伙伴并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其产品质量的提高得到了国内外客商及消费者的好评和信赖……为推动我们厨电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上述文字宣传内容为虚假,均系当事人为塑造企业形象、提高商品知名度而杜撰。该公司实际成立日期是2015年12月10日,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只有一层厂房1500平方米,产品只销售给国内客户。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局黄泽所现场查获。当事人通过上述虚假宣传,共计违法经营额约20000元。
当事人嵊州市夏十普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