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48 号
清明节将至,祭祖扫墓、踏春游玩等活动急剧增多,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2018年3月30日至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嵊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要求
1.在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和检查,并负有森林消防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长 徐建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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