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维护中
   嵊州新闻网 >> 政务频道 >> 综合信息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8年04月12日10:10:50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绍兴市抓落实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和“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强市、实干兴市”的工作基调,围绕“龙头企业强起来、规模企业多起来、优质企业好起来、要素保障优起来”的工作目标,突出高质量发展、注重培育新业态、实现经济指标稳健增长,特安排2018年度工业经济专项扶持资金,致力做到“聚焦、精准、有效”,加快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促进龙头企业强起来

  加大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激励与推动,以总部型经济培育、推动规模企业提档升级、加快培育企业上市和引进优质拟上市企业、实施数字经济“710”培育工程等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经济总量大、质量效益好、行业影响面广的知名企业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集群。

  1.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安排资金4800万元)。具体按《嵊州市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嵊市委办发〔2016〕104号)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纪要〔2018〕1号执行。(主管部门:经信局)

  2.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安排资金700万元)。实施“2322规模工业企业提档升级计划”,即新增产值2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2家、10亿元(含)—20亿元工业企业3家,纳税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2家、5000万元至1亿元工业企业2家。对当年产值新达到2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50%奖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当年产值新达到10亿元(含)—20亿元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40%奖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当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10亿元、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且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30%奖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部分资金在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资金中列支)。

  上述奖励金额和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总和不超过《嵊州市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嵊市委办发〔2016〕104号)规定的补助上限。对通过创新销售模式等新增销售和税收的扶持按照市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单位)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同时,对当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经济发展功臣”称号,并颁发“银牛”。对当年实缴税金分别达到1亿元(含)—1.5亿元、1.5亿元(含)以上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经济发展特别功臣”称号,分别颁发不同重量的“金牛”(主管部门:经信局)

  3.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安排资金1700万元)。具体按《关于加快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嵊市委发〔2017〕28号)文件执行。此外,对引进嵊州市外优质拟上市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为上市主体,且公司承诺自注册日起五年内企业上市材料成功上报国家证监会,企业自注册成立后第二年产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达到2000万元(由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给予企业自注册成立后第二年起5年内产生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按60%奖励给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若公司5年承诺到期并做到,此后扶持政策再另行研究。(主管部门:金融办)

  4.培育数字新业态企业(安排资金250万元)。实施“710”培育工程建设,即重点培育嵊州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双创”示范企业、制造业上云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服务于制造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示范企业、服务业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智能销售示范企业各10家,评选办法另行制订,对获评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并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积极争创上述类型的省级、绍兴市级示范企业,对争创成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经信局、商务局)

  5.鼓励特色产业项目投资。对最近两年连续被评为“工业企业3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对需要新增用地的,按照投资规模予以扶持。对总投资3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按评估价的70%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对总投资5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按照土地成交价减去10万元/亩后的部分作为扶持额度核拨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土地成交价减去5万元/亩后的部分作为扶持额度核拨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和项目投资落户协议明确条款兑现。市外引入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且企业达到“30强”规模的参照执行。(主管部门:经信局、招商局)

  6.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施兼并重组的可以合并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许可量;涉及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实施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自完成兼并重组之日当年起,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60%奖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最高为100万元。(主管部门: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

  二、促进规模企业多起来

  以“强化扶持、强化培育、强化促动”为原则,实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促进优质中小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快发展壮大,着力培育和推动一批业态新颖、专业突出、行业领先、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上规模,加快增加我市规模企业总量。

  7.支持企业“个转企、小升规、下升上”(安排资金730万元)。对2016年及以后年度新升级的“小升规、下升上”企业,自上规(限)第二年起,连续实现纳税销售(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每年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50%奖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乡镇(街道)结算时重复享受部分,在结算时予以扣回,连续扶持3年。扶持3年到期后,若企业下规(限)则要退回扶持资金。其他支持政策在年度“小升规、下升上”工作意见中明确。(主管部门:经信局、商务局)

  实施“221”个转企和小微企业培育专项行动计划,即新增“个转企”200家和新培育信息经济企业、高端装备工业小微企业各200、100家。对当年实施个转企且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给予0.2万元的奖励。新成立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类工业小微企业且当年投产的,每家给予0.3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8.实施政银企联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将优选的2000家中小微企业“包”给辖区内银行,倡导“政府全力帮企业、企业诚信抓经营”的理念,引导和要求银行做到“给贷款促发展、强指导促发展、增友情促发展、优服务促发展”,确保包干企业销售、利润和税收同比平均增幅达13%以上。具体继续按嵊政办〔2017〕36号文件执行。(主管部门:金融办)

  9.培育隐形冠军企业(安排资金100万元)。加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大力培育隐形冠军企业。对列入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和隐形冠军培育名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列入绍兴市级隐形冠军企业和隐形冠军培育名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1万元奖励。(主管部门:经信局)

  10.力推企业“机器换人”(安排资金200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机器换人”,推动企业技术革新,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具体按《关于加大工业有效投资的十条意见》(嵊市委发〔2017〕44号)执行。(主管部门:经信局)

  三、促进优质企业好起来

  通过强化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加强标准和质量创新、鼓励科技创新等途径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高品质企业。

  11.强化企业品牌推广(安排资金500万元)。连续3年(以开票日期在当年度为准)在央视、省级电视台、互联网媒体、重要公众聚集场所(广场、车站、机场等)及交通工具(飞机、列车等)开展广告宣传(含品牌代言)且每年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2018年度广告费(凭广告合同、税务发票及相关审计报告)的7%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重点区域品牌推广补助另行“一事一议”。(主管部门:经信局)

  12.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安排资金100万元)。对当年获得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国家级)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省级)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乡镇(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13.加强标准和质量创新(安排资金350万元)。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长质量奖(以批文日期为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质量提名奖奖励减半;对新获得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品牌、标准(包括标准化+)、质量”类国家级、省级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为主(以批文时间为准)、参与(以通知或邀请函时间为准)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并通过上级考核认定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每取得一张证书奖励20万元。对为主(以批文时间为准)、参与(以通知或邀请函时间为准)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并通过上级考核认定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以上标准发布后两年内可申报,同一标准不重复奖励)。对当年发布并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批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参加省政府在我市厨电产品质量责任险试点的规上企业,按产品质量责任险投保金30%给予补助。(主管部门:质监局)

  14.推进“三名工程”实施(安排资金600万元)。主要用于领带丝品设计大赛,“个性化定制”对接交流和考察培训,上海“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中国国际厨柜、厨房卫浴产品与技术博览会”等参展补助,军民融合四证奖励,“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奖励,“个性化定制”智能化、柔性化、可视化和其他“个性化定制”相关投入的补助,领带行业设计师对接交流和培训,企业家体检,机械创新平台建设,工业行业协会完成工作清单的考核奖励,“义博会”,“浙江好项目”创新创业大赛等事项的补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主管部门:经信局)

  15.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安排资金4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购入的MES、ERP、PLM等生产、设计、管理信息化软件系统的企业纳入设备奖励范畴内。安排“企业上云”专项资金300万元,具体按《关于嵊州市“企业上云”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7〕113号)执行。(主管部门:经信局)

  16.注重创新主体培育(安排资金94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期满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主管部门:科技局)

  四、促进要素保障优起来

  紧紧围绕平台建设、行业规范、推动创新、生态优化、资金保障、优化服务目标导向,不断创新思想、拓宽思路、优化思维,集聚更多有利企业发展的市场资源要素,努力实现资源效用的最大化。

  17.加快示范小微园区创建(安排资金50万元)。加快建设高质量、高品质小微企业园区。小微企业园区建成后由市考评小组联合验收,每年评定2-3个嵊州市级优秀小微园区,考评办法另行制订,对评为优秀的小微园区奖励开发主体5万元;积极引导和推动小微企业园区争创省级、绍兴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区,对争创成功的小微企业园区开发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经信局)

  18.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安排资金8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绍兴市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创客基地和创客示范点)分别给予30、20万元、5万元奖励(北航投众创空间在科技转化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落实);对当年校企合作共建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实际支付合作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与高校合作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家给予6万元奖励;科创中心入孵企业扶持,按《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入驻管理办法》(嵊政办〔2011〕123号)执行;安排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经费50万元,用于创新服务综合体规划等费用。对列入绍兴市级、省级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建设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列入培育名单的减半奖励;科技创新券具体按《嵊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资助,累计最高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在总部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中落实)。市政府与高校院所签订的合作共建创新载体,按照合同约定另行拨付资金。(主管部门:科技局)

  19.加快创新能力提升(安排资金540万元)。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经鉴定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奖励以成果鉴定证书鉴定日期为准);对当年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包括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当年授权指数达500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专利质押融资(无传统抵押物)的金融机构,给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额的0.3%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管部门:科技局)

  20.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安排资金3000万元)。主要用于工业园区行业整治政策补助和规划、评估、验收等相关费用支出,产品检测等。具体细则另行制订。(主管部门:市转升办)

  21.推进企业清洁发展(安排资金300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清洁生产”、“环境友好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绿色(生态)(设计)产品”认定的,各奖励10万元;对企业投资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具体按《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81号)执行。(主管部门:经信局)

  22.加速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具体按《嵊州市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意见》(嵊政〔2015〕62号)及《嵊州市产业基金试行办法》(嵊政〔2015〕124号)执行。(主管部门:财政局)

  23.鼓励申报重大产业项目。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对争取到带帽用地指标的,对企业按每亩1万元予以奖励。(主管部门:经信局)

  24.激励企业集约化发展。另行制订出台《嵊州市“亩均论英雄”工作实施意见》,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发展要素予以差别化保障。(主管部门:经信局)

  25.优化企业服务(安排资金90万元)。组建“嵊州市优化企业服务联盟”,成立9个专项服务小组,每年安排各联盟服务小组用于开展专项活动、邀请专家专题辅导等专项经费10万元。(主管部门:经信局)

  五、其他

  26.推进商务经济发展(安排资金3800万元)。另行制定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电子商务发展扶持。(主管部门:商务局)

  六、附则

  27.政策兑现具体按《嵊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4〕171号)及补充意见(嵊政办〔2016〕3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未尽事宜另行明确。

  28.本文件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各分项的奖兑资金总额如果超出设定额度的,按比例核减。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9.工业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以科技局提供依据为准),减半执行可享受的各项政策,补助资金要求原则上用于企业科技创新。

  30.成立市工业经济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人才办、发改局、科技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商务局、安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招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国税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策条款的解释和实施等日常工作。

  31.本政策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时效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可对本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修整。以前的工业经济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文件具体配套细则由各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具体政策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归口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局),再按程序报批研定。对废止的扶持政策,涉及政策扶持期限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本文件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编辑:何东铭
  相关文章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