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和“主抓工业经济、重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目标要求,深入贯彻“工业强市”战略,着力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培育骨干龙头企业,实现全市工业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根据我市工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企业30强”评选办法
(一)参评条件:当年实缴税金(不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等政策性退税,下同)12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销售1.8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考核指标:分效益指标(实缴税金、纳税销售、亩均实缴税金)和质量指标(投资、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两块进行考核。
——效益指标
1.实缴税金(基本分60分)。
(1)实缴税金总量(基本分50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50,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2)实缴税金增速(基本分10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增速/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10,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2.纳税销售(基本分30分)。
(1)纳税销售总量(基本分25分):企业当年纳税销售/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25,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2)纳税销售增速(基本分5分):企业当年纳税销售增速/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5,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3.亩均实缴税金(基本分10分)。
企业当年亩均实缴税金达到参评条件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值(所有参评企业实缴税金总额/所有参评企业土地使用面积总和,下同)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3万元/亩加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质量指标
1.投资指标:企业当年完成投资在1亿元(含)—3亿元的,加5分;投资达3亿元(含)—5亿元的,加10分;投资达5亿元(含)以上的,加15分。
2.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指标:参评企业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项目扶持以及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示范企业、品牌企业等荣誉的给予加分,其中省级3分、国家级5分,不累计加分。
二、“成长型企业30优”评选办法
(一)参评条件:上年实缴税金在200万元及以上新办工业企业(设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指标增速部分按月计算加减分),或当年实缴税金300万元及以上、纳税销售6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已评为当年“工业企业30强”的企业不再参评)。
(二)评比办法:根据企业的实缴税金、纳税销售和亩均实缴税金这三项指标进行评比。
1.实缴税金(基本分50分)。
(1)实缴税金总量(基本分10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10,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的50%。
(2)实缴税金增速(基本分40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增速/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40,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的50%。
2.纳税销售(基本分30分)。
(1)纳税销售总量(基本分6分):企业当年纳税销售/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6,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的50%。
(2)纳税销售增速(基本分24分):企业当年纳税销售增速/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24,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的50%。
3.亩均实缴税金(基本分20分)。
(1)亩均实缴税金总量(基本分4分):企业当年亩均实缴税金/符合参评条件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值×4,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2)亩均实缴税金增速(基本分16分):企业当年亩均实缴税金增速/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16,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三、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对认定的“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颁发“金牌”和“银牌”。为企业家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工业企业30强”企业列入社会要素资源优先保障企业;“成长型企业30优”企业列入社会要素资源重点保障企业。此外,根据评选结果,设立一定数量的“工业企业30强”、“成长性企业30优”提名企业,一并予以发文表彰。
四、评选程序
1.参评企业填写申报表,并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推荐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实缴税金分别由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核实;土地使用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实;纳税销售由市国税局核实;股权结构由市市场监管局核实。
3.评选结果由市经信局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其他事项
1.企业界定。以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或集团公司为单位,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必须是在嵊州市范围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包括集团母公司以及母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的控股公司,以市市场监管局核实提供的公司股权结构为准。
2.附加条件。参评企业在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2.15%(含)以上得10分;占比1.0%(含)—2.15%按比例得分;占比0—1.0%不得分;研发投入为零的在评选总分中减10分(以科技局提供依据为准)。
3.一票否决。经相关部门认定,申报企业当年存在《嵊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4〕171号)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违规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4.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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