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顾名思义,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其领取的对象、条件、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要严格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然而,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乔装失业”骗取失业保险金。
今年8月,嵊州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嵊州市一用人单位在职工未离职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证明材料,帮助在职职工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接到举报后,嵊州市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展开核实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18年5月至8月期间为在职职工王某某办理了申领失业金所用的离职证明材料。王某某凭借单位出具的虚假离职证明材料,前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顺利办理了失业登记并开始领取失业金。2018年5月至8月期间,王某某一边在该单位上班,一边在单位的帮助下骗取失业保险金。
该单位和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目前,嵊州市人力社保局已要求王某某全额退还骗领的社会保险金,并按照骗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对该单位出具虚假离职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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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后果: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