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机化向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为主线,全力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加速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创建。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具体办法根据部、省相关要求执行。
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贴产品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采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6号)及相关规定开展。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部和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
(二)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省、市财政累加定额补贴。
(三)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购机者可通过手机APP录入相关信息,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市农机管理总站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牌证管理、现场安装或省级累加补贴的产品须到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插秧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带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并经市农机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购置其他农业机械补贴产品到当地乡镇(街道)办理补贴申请,提倡“带机申请”。
(三)审核和公示。市农机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申请补贴清单(文件形式)报至市农机部门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市农机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五)归档。市农机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机部门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金融、政策性农业担保等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推动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鼓励开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操作。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市农机部门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逐步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拨付频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将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见附件2)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嵊州市政府信息公开(http://xxgk.sz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7/site/col/col1217/index.html)“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嵊州市农林局
嵊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