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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嵊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今日嵊州 作者: 2019年07月01日10:44:01 

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助力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 10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和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努力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出行体系。

  二、主体定位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经营者是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三、管理职责

  按照协调管理原则。市城管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互联网自行车发展工作,市级各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

  1.市交通局负责互联网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发布,按照上级交通部门要求,引导互联网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互联网自行车舆情管控工作,加大文明出行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市民群众按规范使用互联网自行车。

  3.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具体执法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公安(交警)、建设等部门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固定的借还、停放区域;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侵占人行道设施,影响市容市貌、损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互联网自行车监管平台管理,定期发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测报告,纳入对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估,负责与经营者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固定借还、停放点承诺书。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6.市建设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备案及资格审查工作,牵头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共场所停放区域漆划,负责车身广告管理审批工作。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准企业工商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企业,并指导质量、价格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8.市发改、旅游、消防、网信、金融等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9.各乡镇(街道)结合属地实际,明确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四、非公共区域内部

  非公共区域内部(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划定借还、停放区域,并向市综合执法局备案。

  五、经营准备

  (一)在我市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经营者投放互联网自行车,应当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城市公共空间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根据城市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合理、及时调整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规模、投放数量和投放区域。

  经营者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须将相关数据接入城市管理部门建立的监管平台,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停放场地和维保养护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制度文本;

  4.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印证材料;

  5.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定的资金支付协议,如需缴纳押金的,提供资金账务清单及管理协议等资料,原则上不欢迎需缴纳押金的企业参与我市市场。

  6.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技术标准等有关说明材料;

  7.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8.数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9.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的,提交技术文档和实施方案;

  10.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并提供上述材料。

  (二)互联网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具备实时定位功能.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七、经营管理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

  (二)企业应当根据市民实际出行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应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根据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三)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四)经营者应当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运维人员配备标准为:每投放10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经营者须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设置固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还、停放区域;该区域必须是经市综合执法局审核认可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五)经营者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通过购买、租用等方式在非公共区域(如住宅、仓库、商业地产等区域)依法自行设置维保、调度、停放场地,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

  (六)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七)经营者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向监管平台提供数据接入,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维人员、用户黑名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八)经营者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每辆互联网自行车(助力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等设备,按要求做好上牌登记等管理工作。

  八、风险防控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一)经营者应当确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二)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能用于支付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押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三)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采取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经营者采集承租人身份等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合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九、退出机制

  经营者需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押金、预付金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直至退出市场。

  十、承租人义务

  租赁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租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法律责任

  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社会监督

  加快建立自行车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规范,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第三方评价,评价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实施之日起1年。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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