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5年,罗某某担任某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无视本市村级事务“零招待”制度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在该镇饭店违规进行村级招待,并用村集体资金支付餐费共计50000元。2014年2月至2016年9月,该村党总支委员马某某利用负责村级事务及保管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将集体资金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累计达2993.8元。此外,罗某某、马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月,罗某某、马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法条链接】

  1.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2.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农村干部的群体性违纪,反映出部分农村干部纪律规矩意识的淡薄,用权随意、行权无序,严重侵害了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做到不越界、不越轨、不越底线,让权力运行在制度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