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嵊州市法院对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文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嵊州市各行政村党组织负责人共240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郑文波在担任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委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村级各项行政事务的职务便利,在通村公路政策处理、土地发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关照和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个人实际得人民币80000元,受贿数额较大。
郑文波简历:
郑文波,男,汉族,浙江嵊州人,1973年1月出生,2005年5月参加工作,200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初中学历。
2005年5月-2008年5月,嵊州市长乐镇上珠溪村主任;
2008年5月-2011年2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主任;
2011年2月-2011年4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主任、村党支部委员;
2011年4月-2011年5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党支部委员;
2011年5月-2013年11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党支部委员、村监委主任;
2013年11月-2014年1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党支部副书记;
2014年1月-2014年5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党支部副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上珠溪分社负责人;
2014年5月—2019年6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上珠溪分社负责人;
2019年6月,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2019年7月,被开除党籍。
来源:嵊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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