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嵊州市法院对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建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嵊州市各行政村党组织负责人共240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朱建平在先后担任嵊州市长乐镇上珠溪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上珠溪财务管理小组组长、珠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职务期间,利用领导和负责村各项事务的职务便利,在通村公路政策处理、土地发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关照和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30000元,个人实得人民币170000元,数额较大。
朱建平简历:
朱建平,男,汉族,浙江嵊州人,1962年4月出生,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中学历。
1983年9月-1987年8月,嵊县长乐镇上珠溪村副主任;
1987年8月-1997年1月,在家务农;
1997年1月-1999年7月,嵊州市长乐镇上珠溪村主任;
1999年7月-2002年7月,嵊州市长乐镇上珠溪村党支部书记;
2002年7月-2005年4月,自谋职业;
2005年4月-2005年6月,嵊州市长乐镇上珠溪村党支部书记;
2005年6月-2008年3月,嵊州市长乐镇上珠溪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
2008年3月-2008年6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党支部书记、上珠溪村经济合作社社长;
2008年6月-2008年7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兼上珠溪村经济合作社社长;
2008年7月-2011年5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兼上珠溪财务管理小组组长;
2011年5月-2013年11月,嵊州市长乐镇珠溪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兼上珠溪分社负责人;
2013年11月-2019年6月,自谋职业;
2019年6月,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2019年7月,被开除党籍。
来源:嵊州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