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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关于积极有效招引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8年12月25日14:23:00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18〕204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有效招引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绍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招商思路、改进招商方式、优化招商环境,推动外资引进和外资项目建设工作,现就我市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放宽准入限制。抓住国家进一步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有利机遇,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鼓励促进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商务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人行嵊州支行)

  (二)招引重点产业。鼓励外资以“强链、补链”形式投向领带服装、厨具电器、机械电机三大传统主导产业;以“建链、扩链”形式投向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大通道、大湾区、大都市、大花园”引进泛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大健康等产业,推进产业化形式投向越剧文化和生态旅游。通过有目标针对性引进外资,进而推动传统产业提升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统筹文化旅游、物流、健康等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招商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旅游局、乡镇〈街道〉、开发区)

  二、进一步加强外资项目要素保障

  建立重大外资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加大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对申报成为省重大产业项目并得到用地指标奖励的企业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具体亩数按省奖励指标的亩数计算)。鼓励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国土局、建设局)

  三、进一步加大外资招商奖励力度

  (一)鼓励外资项目落地。境外投资者以独资、控股、收购等方式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符合嵊州市产业导向的项目投资(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单个制造业项目累计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累计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以实到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单个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未到3000万美元、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实到外资未到5000万美元,以实到外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外方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增资部分缴纳所得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从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并通过技术入股的,给予不超过技术出资额0.5%的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奖励政策兑现时,根据当年实际到资情况,先按相应奖励等级标准予以兑现,累计达到后在达到之年按实际奖励等级标准予以补足,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牵头单位:财政局、招商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二)鼓励加大设备投入。境外投资者以独资、控股、收购等方式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根据设备投资额予以奖励。单个工业项目当年设备投资达到3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8%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工业项目累计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自项目投产当年起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两年减半奖励给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招商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三)鼓励引进境外投资。拓展招商信息渠道,积极与招商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引进外资项目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引进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单个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含)、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3%给予引进外签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招商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四)鼓励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我市国有企业引入符合条件的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境内上市、科创板、“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等政策,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鼓励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支持外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一定倍数净资产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牵头单位:金融办,发改局、国资办、人行嵊州支行)

  (五)鼓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以更加开放包容的理念抓好“人才新政”落地,优先保障政策投入,简化政策兑现程序,强化兑现督查,对兑现不到位、不及时的严肃问责,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政策环境和人才生态。完善优化引才政策,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嵊创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市内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给予财政补助。鼓励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自主申报入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专家津贴,当年补贴额度与个人对地方贡献相当(按嵊州市的人才政策执行)。(牵头单位:组织部<人才办>,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六)鼓励引进“大好高”外资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项目,或投资总额超过3亿美元(新设或增资)、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亿美元的“大、好、高”外资项目,新设企业在其投产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增资企业自增资完成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对列入省、市镇长盯引工程的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新引进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其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首次超过1亿元的,将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0%一次性奖励给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注重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定向基金和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世界500强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境外“隐形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外资并购或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回归项目等。(牵头单位:招商局、金融办,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以上政策适用对象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外汇投资汇率按当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按商务部门外资统计口径计,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计。中介和个人项目引进奖励兑现以项目落户、开工、竣工、投产四个时间节点为依据,完成项目落户(以临时土地证为准)、开工(以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的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项目投产(以纳税证明为准)兑现奖励总额的40%,具体在项目落户协议中加以明确。

  以上兑现程序按《嵊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兑现。

  四、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工作的机制保障

  (一)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外商投资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外商投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一表”受理模式,并力争早日实现“多证合一”。推进外资项目“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在开发区、高新园区、城北工业园等产业集聚区,推行外资项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探索推行重大外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市内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积极探索建设境外并购回归产业园,推进高质量境外并购项目回归发展。(牵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招商局、人行嵊州支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二)强化考核激励。提高招商选资工作在各平台年度工作考核中的分值比重,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对有外资考核任务的重点招商平台利用外资工作进行分类考核,建立利用外资工作排行榜,每季度对排名予以公布,对排名末位的招商平台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扬,个人招引重大项目业绩作为组织部门评价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及个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出于工作需要且不谋私利而出现的工作错误,按嵊市委办发〔2018〕107号文件精神予以容错免责。对外资招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对全市重点招商项目、重大招商活动等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适当倾斜。(牵头单位:招商局,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组织部)

  (三)强化经费保障。设立外资招商专项经费,用于招商职能部门日常办公、交通保障、机构合作、宣传推介以及客商接待所必需的相关开支,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审计监督。(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招商局、审计局)

  本政策意见从2019年1月1日实施,本文件具体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另行制定,按《嵊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兑现。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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