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贪污案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5年,时任某镇某村党支部委员赵某某在协助该镇镇政府负责某村的土地开发项目政策处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本人没有青苗的情况下,骗取青苗补助款960元。其又利用协助镇政府发放青苗补助款的职务便利,非法将本村其他三户农户的青苗补助款共计2120元占为己有,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18年11月,赵某某因上述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点评】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都应该是党员干部要关心的“大事”。村干部赵某某受镇政府委托,在协助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虽涉案金额很小,但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抹黑了农村干部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广大农村干部要以案为鉴,吸取教训,以优良作风展现新担当新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