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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9年11月11日15:38:3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保证排查和建设工作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嵊政办〔2018〕115号)、《关于加快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通知》(嵊政办〔2019〕3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实际,制定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行动中所涉及的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等过程中的工作责任。

  第三条创建工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创建工作的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等单位。创建工程开工建设前,各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创建工程责任追溯是指参与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保质期内对排查建设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工程的质保期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指出,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嵊州市建设局负责城镇生活小区、乡镇(街道)集镇建成区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嵊州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乡镇(街道)集镇建成区其他类排水单元(餐饮、洗发、洗车等涉水“六小”行业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建单位)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生态环境嵊州分局负责工业园区类(工业企业)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

  第六条创建工程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对“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负领导责任,建设主体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排查检测、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排查检测报告、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签字的排查报告或设计文件负责,对因排查检测、设计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建设(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建设工作负责,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建设(整改)单位负责人对因建设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排查检测、建设(整改)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各方单位负责人责任信息档案,将创建开展的排水单元普查、雨污管网排查、雨污分流整改等所有排查检测、设计、建设和验收资料归档。档案一式三份,一份由各方责任主体留存,一份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一并报创建主体备案,一份在创建验收合格后与工程技术材料一并移交市建设局。第八条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在办理创建工程发包手续时,应了解发包合同内容,明确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责任人的创建责任,落实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的要求。单位负责人如有变更的,需同步变更创建工程责任信息登记表。

  第九条市治水办(河长办)、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嵊州分局等建立“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重点抽查、随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向各乡镇(街道)反馈。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落实整改。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创建工程责任追溯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排查整改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二)由于排查检测、设计或建设(整改)原因造成尚在质保期内的工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例如排查检测不全面、不彻底,设计标准低,建设(整改)未到位等;

  (三)建设(整改)完成后仍存在雨污混流、污水管网无污水、河道异常排污(水)口、窨井盖和雨污管网标识错误等问题;

  (四)发生公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质量问题,例如管网排水不畅导致内涝、污水管满溢等问题;

  (五)未通过省、绍兴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

  第十一条针对创建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由建设主体组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进行鉴定、查明原因、明确相关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对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针对工业企业中自行建设和整改的产权单位,责任追溯至自行建设和整改的工业企业即可。

  针对排查检测和建设(整改)完成后尚在质保期内的工程出现雨污混流、异常排污(水)口、污水管网无污水、窨井盖和雨污管网标识错误等问题,创建工程责任追溯主管部门进行问题鉴定。市政雨水管、污水管由建设局负责查明原因。若为排水单元的责任,则由排水单元创建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若为排查建设(整改)单位的责任,则追究排查检测、建设(整改)单位相应责任。

  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可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考评体系。对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监管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创建工程责任所对应的工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相应责任即告解除:

  (一)已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质保年限;

  (二)非质量责任原因导致的相应工程提前拆除或宣告废弃;

  (三)超出设计标准的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作用下破坏;

  (四)后续管理不到位或养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五)其他法定的免责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全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都纳入监管范围,并作为工程验收、资金拨付和年度考核之必需条件。

  附件1

  “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信息登记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主体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排查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建设(整改)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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