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保证排查和建设工作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嵊政办〔2018〕115号)、《关于加快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通知》(嵊政办〔2019〕3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实际,制定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行动中所涉及的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等过程中的工作责任。
第三条创建工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创建工作的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等单位。创建工程开工建设前,各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创建工程责任追溯是指参与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保质期内对排查建设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工程的质保期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指出,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嵊州市建设局负责城镇生活小区、乡镇(街道)集镇建成区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嵊州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乡镇(街道)集镇建成区其他类排水单元(餐饮、洗发、洗车等涉水“六小”行业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建单位)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生态环境嵊州分局负责工业园区类(工业企业)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
第六条创建工程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对“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负领导责任,建设主体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排查检测、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排查检测报告、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签字的排查报告或设计文件负责,对因排查检测、设计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建设(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建设工作负责,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建设(整改)单位负责人对因建设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排查检测、建设(整改)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各方单位负责人责任信息档案,将创建开展的排水单元普查、雨污管网排查、雨污分流整改等所有排查检测、设计、建设和验收资料归档。档案一式三份,一份由各方责任主体留存,一份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一并报创建主体备案,一份在创建验收合格后与工程技术材料一并移交市建设局。第八条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在办理创建工程发包手续时,应了解发包合同内容,明确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责任人的创建责任,落实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的要求。单位负责人如有变更的,需同步变更创建工程责任信息登记表。
第九条市治水办(河长办)、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嵊州分局等建立“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重点抽查、随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向各乡镇(街道)反馈。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落实整改。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创建工程责任追溯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排查整改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二)由于排查检测、设计或建设(整改)原因造成尚在质保期内的工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例如排查检测不全面、不彻底,设计标准低,建设(整改)未到位等;
(三)建设(整改)完成后仍存在雨污混流、污水管网无污水、河道异常排污(水)口、窨井盖和雨污管网标识错误等问题;
(四)发生公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质量问题,例如管网排水不畅导致内涝、污水管满溢等问题;
(五)未通过省、绍兴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
第十一条针对创建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由建设主体组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进行鉴定、查明原因、明确相关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对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针对工业企业中自行建设和整改的产权单位,责任追溯至自行建设和整改的工业企业即可。
针对排查检测和建设(整改)完成后尚在质保期内的工程出现雨污混流、异常排污(水)口、污水管网无污水、窨井盖和雨污管网标识错误等问题,创建工程责任追溯主管部门进行问题鉴定。市政雨水管、污水管由建设局负责查明原因。若为排水单元的责任,则由排水单元创建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若为排查建设(整改)单位的责任,则追究排查检测、建设(整改)单位相应责任。
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可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考评体系。对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监管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创建工程责任所对应的工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相应责任即告解除:
(一)已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质保年限;
(二)非质量责任原因导致的相应工程提前拆除或宣告废弃;
(三)超出设计标准的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作用下破坏;
(四)后续管理不到位或养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五)其他法定的免责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全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都纳入监管范围,并作为工程验收、资金拨付和年度考核之必需条件。
附件1
“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信息登记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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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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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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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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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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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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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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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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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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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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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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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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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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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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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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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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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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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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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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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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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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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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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整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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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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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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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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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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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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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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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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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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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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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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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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