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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权委托的通知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9年11月12日16:24: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实际,现就我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权委托事宜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乡镇(街道)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自然资源局,下同)委托属地政府实施。

  村庄规划审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平面布置图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红线划定仍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编制完成前,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范围,下同)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实行“两证”制度,不编制村庄规划,依据控规及相应平面布置图审批,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

  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实行“一证”制度,依据村庄规划审批农村村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无规划依据(指村庄规划或平面布置图)或与规划不符的村民建房,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三、属地政府在核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认真核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为建设用地(不是建设用地的应按农转用程序报批),是否持有《嵊州市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审核表》,是否按“一户一宅”审核表要求处置到位等情况,并做好跟踪管理、规划公告牌设置等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属地政府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有村民建房建筑方案图,并根据村庄规划和建筑方案图规定填写相关规划许可证件,制作规划公告牌。

  四、属地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盖“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名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专用章”,编号统一按地字第***************×号、建字第***************×号、乡字第***************×号编号,编号为15位数加属地政府简称(×位置),第1-6位号码代表行政区划代码、7-10位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本地区本年度证书发放序号。嵊州市行政区域代码为330683。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名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专用章”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发。

  五、属地政府所需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证件向市自然资源局领取,每种证件每次领取上限为30本(如有特殊情况需多领证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市自然资源局应做好领取证件的编号登记工作,属地政府应按规定填写、打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证件,并按要求做好许可证件登记、档案整理及备案工作。

  属地政府在下一次领取规划许可证件时,应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证件核发情况汇总表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对填写错误等作废的许可证件应如数交还市自然资源局,无法交还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属地政府规划审批的农村村民建房,由属地政府负责规划核实,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加盖审批专用章,编号统一按“浙规核字第***************×号”编号,每位含义同第四点。

  七、原市建设局制发给乡镇的“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政府名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专用章”自本文件生效之日作废,由属地乡镇在申领新印章时统一交给市自然资源局作废(本次行政区划调整中撤并乡镇的原印章,由撤并后新成立的乡镇收齐后一并交给市自然资源局)。

  八、本文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未明确事项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有关权限委托下放的若干意见》(嵊政办〔2016〕129号)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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