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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9年11月12日16:24: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嵊财综〔1999〕239号、嵊价〔1999〕98号)和《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嵊政〔2018〕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嵊州市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中心城区(指四个街道范围,下同)征收配套费的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其他乡镇征收配套费标准为:中心镇住宅25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其它建制镇住宅20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乡范围内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其它建制镇标准征收。

  中心城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村民建房按住宅标准征收配套费,各乡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村民建房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各乡镇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住宅配套费征收标准。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征收配套费。

  二、村民建房配套费征收作为核发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由各审批单位把关;其他项目配套费征收作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由建设局把关。

  三、作车库、自行车棚、储藏室、物管房、配电房、消控室等使用的建筑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

  地下建筑除明确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部分的配套费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外,其它部分的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

  四、以下建设项目可以免征收配套费:

  1.绿化、管线、道路、户外广告、构筑物等工程类建设项目;

  2.按国家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村民建房项目;

  3.非出让土地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村民公寓、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公寓、老年公寓房、公租房及经政府批准在工业用地上的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5.根据南京军区与华东五省一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规定,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建设的人防地下室工程(包括兼顾人防地下工程);

  6.铁路、公路、公交等客运场站(含枢纽站、首末站等),政府投资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活动中心、规划展示馆等公共场馆,政府行政办公用房,政府投资或静脉产业园范围内建设的水厂、污水处理厂、殡仪馆、公共厕所、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中心粮库、排涝站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的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设施用房以及村级配建的文化礼堂、家宴中心、办公楼、公共活动中心等其它非赢利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7.出让工业用地和2018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科研用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8.出让土地时明确带已建建筑出让部分建筑物;

  9.政府拆迁安置的村民建房住宅拆迁同建筑面积部分建筑物;

  10.上级政府、部门或市政府明文规定可减征或免征的。

  五、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建设局、各乡镇(街道)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建设局、开发区(浦口街道)、城南新区(三江街道)、剡湖街道、鹿山街道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财政;其他各乡镇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纳入乡财政收入。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

  六、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嵊政办〔2015〕152号)同时废止,之前已获得政府同意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继续有效。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延期的,配套费按本通知要求征收配套费,已征收部分按同金额予以抵减。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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