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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9年11月12日16:24: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由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巩固建筑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再创“建筑之乡”新辉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浙江省委绍兴市委“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以及嵊州市委市政府“三个年”活动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市建筑企业创业创新激情,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外拓能力和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推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进一步提升嵊州市“建筑之乡”的知名度,为嵊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

  (一)推行先进工程管理模式

  1.积极推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重点工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2.推进“联合体”招标模式。在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轨道交通、隧道、快速路、电力电信等专业领域的大中型项目招标时,鼓励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款内容,让本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净资产1.5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净资产0.6亿元以上的水利公路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对接央企、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共同承建本市大中型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3.推进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倡导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带头实行工程全过程咨询管理模式,相关经费允许在工程项目预算中列支;鼓励发展工程全过程咨询管理企业,在企业注册、资质申报、财政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4.建立“嵊州市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年实缴税收同比增长且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新设立、引进的当年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甲级的中介服务类企业,列入“嵊州市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不包括“嵊州市建筑业十强”企业,如总数超过5家,取年实缴税收总额前五位的企业),并享受工业“成长型企业30优”相关政策,精准培育我市重点建筑业企业,整体提升我市建筑业发展水平。

  5.激励企业不断做大规模。对当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其纳税增长不低于我市当年人代会确定的一般公共预算增长目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奖励2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晋升为甲级的,奖励30万元;晋升乙级的,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优争先

  7.鼓励工程质量创优。嵊州市内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其他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优质工程(奖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项目管理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奖等专项奖的企业(含项目管理团队),詹天佑奖、其他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项目管理团队),每项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3万元;单独或为主创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企业(含项目管理团队),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担的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项目荣获上述奖项的,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可享受本地项目相应标准50%的奖励;同一工程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其最高奖项奖励。

  8.鼓励企业行业争先。对当年获国家、浙江省、绍兴市“建筑强企”、“龙头、骨干企业”、“领跑企业”等政府性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参照服务业政策,对当年实缴建筑业税金15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的建筑业企业,授予“嵊州市建筑业发展功臣”称号,并颁发“银马”;当年实缴建筑业税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授予“嵊州市建筑业发展特别贡献奖”称号,并颁发“金马”。对当年获得“嵊州市建筑业企业十强”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享受“工业企业30强”相关政策。

  (四)鼓励建筑业科技创新

  9.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实施相关企业推进BIM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的全过程集成应用,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对事先申报登记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应用项目,参照《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浙建建〔2017〕91号)的标准,给予该BIM技术应用项目有关各方(单位)共30-50%的补助(视项目性质、规模和工程BIM技术水平与应用成效确定补助比率,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重点工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带头应用,并在招投标条件中明确要求采用BIM技术。对应用BIM技术且有显著成效的项目,在申报、推荐、评定绿色建筑星级、优质工程奖时予以优先。

  10.促进建筑科技进步。对建筑业企业新建成或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在相关政策中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编国家、省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15万元,参与制订的每项奖励10万元、3万元;获国家、省级工法称号、QC成果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地市级QC成果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

  11.加快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快改变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技能型专业人才瓶颈制约,对新取得或引进并注册在我市建筑业企业的具有国家和省级建筑业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及以上的人员,分别奖励2万元/人和5000元/人,增项分别奖励5000元/人和2000元/人(以企业为单位承诺申报,一人多证只能奖励一项,以最高额为准,并承诺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

  (五)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2.支持施工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绍兴市外工程,当年在我市缴纳以2018年度数据为基数增量部分的增值税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内的,按其市外工程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30%予以奖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按其市外工程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内的,按其市外工程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60%予以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市外工程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0%予以奖励。

  13.鼓励建筑劳务输出。对建筑劳务企业承接的嵊州市外工程劳务项目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40%予以奖励;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14.支持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做大做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管理等服务类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00万(含)以上且纳税增长率不低于我市当年人代会确定的一般公共预算增长目标的,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40%予以奖励。

  15.设立建筑市场开拓专项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由建设局专项用于组织本市建筑业协会和企业开展外拓市场活动,开展建筑业专业技术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该款项列入建设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六)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嵊州

  16.吸引市外优质企业落户嵊州。

  (1)对原注册在外地的建筑业企业(不包括同时在本地注册的企业),回归或招商引资至嵊州注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的企业,从注册当年起五个自然年内,按照其每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60%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内的,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70%予以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内的,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0%予以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对回归或招商引资至嵊州新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经相关部门确认,参照《关于推进嵊州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嵊政〔2019〕41号)文件,从注册当年起按照其每年承接的嵊州市外工程在我市实际缴纳的税收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40%予以奖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60%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内的,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70%予以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内的,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0%予以奖励;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17.(1)鼓励在嵊州承接业务的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按规定在我市单独申报缴纳税收。该机构当年在我市实际缴纳税收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特级企业达到700平方米、一级企业达到600平方米、二级企业达到500平方米、三级企业达到400平方米,在招标投标时作为招商优惠政策享受市内企业待遇,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七)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总体上继续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8〕70号)文件执行。本意见仅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最新相关文件(绍政办发〔2019〕9号)精神,就其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8.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积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企业)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推广装配式建筑。3000平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建项目(除客观施工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实施的)一律实施装配式建造。鼓励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力争到2020年,全市实现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20.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大力发展和使用绿色建材,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市区和建制镇建成区新建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其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或改造。到2020年,全市实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三、强化服务保障,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21.进一步加强领导协调。建立嵊州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发改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经信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金融办、税务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由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由政法委牵头建立公、检、法、司、市场监管、建设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建筑领域违法犯罪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建立建筑业严重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23.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进一步加强政府协调,鼓励银企合作,加大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建筑业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嵊州市建筑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城投集团和建筑业协会配合,探索建立政府、建筑业协会(企业)、银行、保险等部门(机构)共同出资参与的嵊州市建筑产业发展基金或嵊州市建设项目合同抵押工程周转基金,其中市城投集团出资1000万元作为种子基金,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融资难题。

  24.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优化嵊州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我市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以工程保险保函代替相关保证金,积极探索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5.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联合监管,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加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建筑业企业诚信承诺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探索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

  四、其它

  1.享受本政策的对象:须为在嵊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或者市外企业但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并纳税的分支机构。

  2.政策兑现具体按《嵊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8〕1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3.除企业资质晋升奖励以外,同一事项符合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且企业奖励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获得第6条奖励的企业,通过合同形式予以约定,如五年内迁出嵊州应当退回所有奖补资金。

  4.第5、10条企业获得1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以同等额度的服务包形式发放给企业,具体办法由建设局会同建筑业协会共同制定。

  5.本政策原则上每年安排15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建筑市场开拓专项工作经费50万元,但不包括第12、13、14、16、17条给予的奖励),其中50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第12、13、14、16、17条款规定的奖励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补助给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引进企业人才、科技研发、业务拓展和绩效奖励。

  6.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嵊政〔201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嵊州市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严 钢

  副组长:俞忠毅

  成 员:周晓国 市府办

  吕洪锋 市政法委

  钱家仁 市法院

  郑 哲 市检察院

  胡少南 市发改局

  孙益林 市科技局

  张义明 市公安局

  陈炎根 市司法局

  商肖城 市财政局

  陈 君 市人力社保局

  王锦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俞 铮 市建设局

  钱凯丰 市商务局

  田 震 市市场监管局

  黄李箐 市金融办

  朱华权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

  葛华军 市税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建设局局长俞铮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建筑业发展政策,加强建筑业市场监督管理,审核建筑业财政奖补资金等工作;不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商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市委政法委:负责建立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企业法务部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侵害建筑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市科技局:负责服务指导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建立科技支撑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财政资金奖励。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在评定建筑企业人员的各类专业职称时要做好服务,主动对接,指导企业规范劳务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市商务局:负责服务指导建筑业企业境外承接工程项目。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负责设立建筑业服务综合窗口,统一办理建筑业审批事项;制定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对项目招投标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负责支持建筑业的发展,制定出台建筑业企业转贷资金等扶持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指导我市建筑企业、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申报缴税工作;负责做好税收奖励政策审核工作。

  其他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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