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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9年11月19日15:09: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公管办,牌子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及时、规范的场所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根据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本管理办法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平台外,都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交易,严格遵守各项交易管理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已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类项目、货物采购项目的预算价已经审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审定后工程预算总价、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

  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总报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商务标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其他包含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允许采用邀请招标的。

  对其他确有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批复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或者自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预算编制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预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预算价的审核;

  (三)招标文件审核、备案;

  (四)指定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

  (五)集中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或网上报名、自主下载招标文件;

  (六)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召开预备会、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十一)按规定向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前须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对预算造价进行审核,以审定预算造价作为招标依据。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确定造价下浮区间(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标准确定),并在实施细则及招标文件范本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次招标适用的下浮区间及具体的价格报价范围。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文件联审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招标文件,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文件,均需进入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信息一体化系统联审。招标文件联审小组由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特殊项目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会审。招标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在一体化网上发送给相关联审部门。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或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二十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优质高效推进,可以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在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招标时,由入围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进行竞标,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发售或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或下载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网银、电汇等形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代收代退,并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原则上不应设立暂估价项目,在招标范围内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招标人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预算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嵊州市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的,按招标人在下浮区间内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由投标人单独自主报价。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报名不足三个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他虚假资料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能解密的。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核实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外包装封装情况(采用电子交易的除外),并在开启投标文件前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然后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证件进行核验。

  招标人应当当场拆封投标文件或由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下浮率以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五条 评审入围方式可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其中纯方案设计招标项目,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评审。

  对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纯设计招标项目以及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采用两次入围评审的方式:第一次对方案设计进行招标,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评审,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一定数量的设计方案,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确定1个最佳方案;第二次对确定的最佳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招标,由被推荐的设计方案对应的投标人投标并进入评审。

  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企业中抽签入围8—15家进入评审。分二轮抽签入围,第一轮在注册在本市的投标企业中抽取一定家数(市外企业在我市购买一定面积营业用房的,可享受本地企业待遇),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具体入围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六条 开标、评标具体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细则和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

  第四十七条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证书。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或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参与现场监督。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或嵊州市分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的专家使用,可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成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更换应当依照本款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因项目特殊各有关专家库也不能满足需求的,可由招标人推荐或招标人另行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的候选人。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五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变动、补充或修改的;

  (十一)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在招标文件明确的下浮幅度范围外的,或者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各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对应的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作比较,有一项超过15%或低于30%的;

  (十二)采用电子辅助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不符合电子辅助评标要求需要否决投标的;

  (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在所有投标均进入评审的情况下,有效投标仍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特点,编制不同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范本供招标人选择。

  第六十条 单项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上述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含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

  对技术复杂,确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工程项目(由业主提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采用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原则上按范本规定的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审。

  第六十一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作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无需提交资信标和技术标,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作为中标价。

  第六十二条 综合评估法:又分为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和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对资信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审打分;采用“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均进行评审打分。各部分分值权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特点在实施细则和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投标人商务标采用造价下浮率计分法。

  第六十三条 采用两次入围评审的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项目,第一次评审只对技术标进行打分,第二次评审对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均进行评审打分。

  第六十四条 施工类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可实行创优项目加分,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加分。

  评标加分方式在各行业实施细则和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其中资信标评分因素应包括企业信誉分、企业资质分、人员资格分、考评分等,各项分值设置应当合理并体现择优。如因资信分设置调整产生的富裕分,分配到商务分中。

  第六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报告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的要求执行,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或评标等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招标。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工作。但是,如果行业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发现并认定原评标委员会的能力或者行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履行评标工作,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方案设计类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方案设计类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一定数量的设计方案作为候选方案,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确定1个最佳方案。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前,应先将拟签订合同文本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并通过政府投资项目一体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提交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政府投资项目和集体资金投资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管;其他投资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缴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七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七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收取的有关费用,依法按价格权限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八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八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发改局会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负责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标后跟踪监督。

  第八十四条 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纪委(监委)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实行监督。

  审计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实施监督。

  第八十七条 发改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记录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应当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及时充实调整专家库人员,及时清退有不良行为的专家,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资格证书颁发、管理部门。

  第八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应当建立和健全投标人准入和清出机制,对发生不良行为的投标人,通过“黑名单”和不良行为公示等办法,限制其进场交易。

  第九十条 建设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应当建立和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市场中介行为的考评和清出机制。

  第九十一条 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切实提高电子招投标的服务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九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索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原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小型工程简易发包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办法、预选承包商制度等另行修订或制订。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修订或制订。

  第一百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PPP模式招投标及其它可能出现的创新招投标模式,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及其他新的技术手段,本办法不能涵盖或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市专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上级有关规定有调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嵊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嵊政办〔2015〕114号、115号、116号、11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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