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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9年12月13日10:11:27 

嵊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

  一、目标与原则

  按照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逐步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和救助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深入推进我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善我市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基本达到消除无房户、解决危房户的目标,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快人居环境提升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全面摸排,制定计划。要结合农村房屋信息调查录入工作,全面摸排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建立一户一档,并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二、政策措施

  (一)补助对象。

  1.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以户为单位,家庭人数以保障对象民政登记在册为准,原则上一户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即往年已享受过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改造方式为租用的除外)。

  2.同时满足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的农村家庭,可申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以个人意愿为主)。经济困难是指即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以下简称低保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以下简称困难户)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是指无房户、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等。

  3.若申请对象已通过资格审查,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死亡的,根据家庭情况由所属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并实施。

  4.若申请对象已通过资格审查,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被民政取消低保或困难资格的,根据家庭情况由所属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并实施。

  (二)核定标准。

  1.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等经济状况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核定,以民政局当年审核意见为准。

  2.无房户是指申请家庭在本市域范围内无私房,以农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为准,若尚未完成农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以村、乡镇(街道)两级证明为准。

  3.危房户是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实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已倒塌房屋以实物照片和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为准。

  4.因灾倒房户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因灾倒房户经申请由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报市民政局核实,经核定后可列为补助对象。

  5.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改造方式。

  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等因素,改造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原则上农村房屋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局部(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乡镇(街道)应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街道)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补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乡镇(街道)和村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为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户提供物质和资金帮助。

  (四)补助标准。

  1.改造面积标准: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置换、租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2.补助资金标准(含鉴定费):

改造方式

面积(平方米)

市财政补助上限(万元)

新建、改建

60及以下

2.0

61-80

2.5

81-100

3.0

扩建

60及以下(含原面积)

1.5

61-80(含原面积)

1.8

81-100(含原面积)

2.0

置换

100及以下

以置换协议价为依据,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修缮

原有面积

根据房屋破损程度、修缮面积及维修支出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租用

100及以下

符合租用条件的,可逐年申请,以租用协议和实际租金支付凭证为依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年/户,逐年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

  3.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为前提,根据危房鉴定报告意见,参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文件,确保改造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扩建的补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或现浇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严格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意见,重点对影响房屋安全的主体结构进行加固修缮,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等处理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置换、租用的房屋必须为合法建筑,且无安全隐患。

  三、工作程序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各乡镇(街道)应将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意义、原则、对象、方式、标准、流程在镇、村两级的宣传栏进行大力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工作。按照“先摸底,再上报”的工作思路,认真细致组织调查摸底工作,摸清辖区内3-5年内需实施改造的困难家庭总户数,形成改造计划清单,做好一户一档。根据急需必需、分步实施的原则,逐年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在调查摸底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农户经济困难或住房困难有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改造计划清单。

  第二阶段:申请、评议、审核、核准

  在改造计划清单内,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住房、户籍、低保证明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和证明。

  村民委员会对收到农户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在改造对象房屋所在位置附近和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经现场调查符合条件的,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分别报市民政局进行困难条件资格审核,报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查询、报车管所进行车辆信息查询,涉及残疾贫困户的还应报市残联进行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申请户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成果及各部门审核结果一并提交市建设局核准。核准结果予以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阶段:改造、指导、监督、预报

  各乡镇(街道)应制定当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抓好改造进度及施工安全质量,按时上报改造月进度表。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为统筹安排下一年度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工作的财政资金预算,各乡镇应在8月中旬完成下一年度改造补助对象的预报工作。

  第四阶段:验收、拨款、审计

  改造完成后,乡镇(街道)应抓紧组织验收,达不到改造标准的,乡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取消申请户补助资格。达到改造标准的,应认真填写《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验收情况表》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核准情况汇总表》,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将改造资料汇编成册报市建设局审核,由市财政局统一将改造资金核拨到乡镇(街道),再由各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到申请户社保卡账户或银行账户。若出现乡镇(街道)对困难户的房屋进行统一代建的,经困难户签字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后,其补助资金可拨至该乡镇(街道)财政账户。

  四、责任分工

  (一)属地负责,抓实抓细。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精准扶贫的重要性,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实事去抓,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落实专人、抓实抓细,做好该工作的宣传发动、资格审查及具体改造组织和实施工作,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工作将与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进行挂钩。

  (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建设局做好统筹协调服务工作;民政局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工作;财政局做好资金落实和使用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局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建管局做好房屋建设质量的监管工作;农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残联做好残疾困难户危房改造建设有关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分别协助配合房产权登记、车辆信息情况查询工作。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06〕187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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