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减少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等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嵊州市“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区域范围与时间。我市四个街道全域、所有集镇建成区和乡政府驻地村(因2019年乡镇合并,被合并前的原集镇建成区和乡政府驻地村,是否被列入“双禁”范围内,由所在乡镇政府明确并发布)全年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禁燃”规定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禁燃”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举报电话。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执法部门举报违反“禁燃”规定行为,举报电话为:110。
四、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五、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