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全市各部门严防死守,全市人民众志成城,上下一心对抗病毒。可偏偏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擅自经营酒吧,且酒吧内无体温测量、无人戴口罩;有的人为了发泄情绪,在朋友圈发文诅咒同胞;有的人为了自己方便,擅自离开隔离点,造成潜在风险……

  酒吧偷偷营业,老板竟屡教不改,拘!

  2月1日20时30分许,三江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嵊州市桥南路666号某酒吧正在营业,店内聚集了多位客人喝酒。民警当场对酒吧人员进行了清场,并责令酒吧立即关停歇业,同时传唤负责人周某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训诫。

  当晚23时50分许,民警巡逻时发现,这家酒吧竟然还在营业!三江派出所立即增派警力到现场核查,进入酒吧后,民警发现仍有17人在酒吧内喝酒。民警立即对现场人员进行控制,将上述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实和测量体温,并分批对上述人员进行谈话取证。

  原来,当天晚上,民警对该酒吧进行第一次检查清场并带离负责人周某时,周某将酒吧大门上锁后又偷偷将酒吧钥匙交给管理人员盛某,叫盛某在其离开期间继续经营酒吧。在酒吧营业期间,周某、盛某未对酒吧内的人员测量体温,也未要求任何人佩戴口罩。“因为年前刚开业,想这段时间多赚点钱回来”周某如此解释自己屡教不改的原因。

  目前,市公安局依法对该二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只因心情不好,发布不当言论,拘!

  2月2日上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言论,“我们希望这个病毒传染继续下去,让死的人越来越多。”经侦查,信息发布者为黄泽镇村民王某,中午11时15分,黄泽派出所民警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调查,王某因在家中多日心情郁闷,为发泄自己的情绪,这天一早就在朋友圈发了这条言论。没过多久,就有人在王某朋友圈下面评论,提醒他快把朋友圈删掉。10分钟之后,王某把朋友圈删除,还将自己的微信昵称和头像都更换了。

  目前,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居家隔离还找朋友溜出门,一起集中隔离!

  2月1日下午16时许,民警工作中发现居家隔离对象、石璜镇白竹村村民丁某擅自离开了隔离点,并带着朋友贝某驾车外出,半小时后,丁某在甘霖镇桃园路车站被公安机关执勤人员拦截。随后,丁某和朋友贝某双双被送往集中隔离点观察。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对每一位公民来说亦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说到底,这场战役能不能尽快打赢,不能光靠医生、靠军人、靠警察或者其他奋力拼搏的逆行者。靠的是你,是我,是每一个中国人。所以,我们呼吁:请自觉遵守相关通告规定,我们共度难关。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二)

  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我市存在极少数群众隐瞒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密切接触的情况,不服从医学观察、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排查登记、监测检测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隐瞒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密切接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二、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三、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疫情监测检测,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四、不服从居家医学观察或观察期未满擅自出离的,公安机关将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集中观察,并视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五、拒绝、逃避集中观察或强制隔离治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故意传播病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七、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绍兴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