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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20年03月03日11:41:59 

  一、全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1.支持企业有序复工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2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政策条款:返工包车接送。

  1.扶持对象:包车接回省外劳务人员的企业。

  2.扶持标准:企业包车接回劳务人员包车费用(车辆乘员须在防控最高限额的80%以上)。

  3.申请材料:企业复工资料、企业接回员工名单、“一车一方案”申报表。

  4.审批程序:企业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包车接回员工申请,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备案,企业联系运管部门办理包车备案,公安部门出具通行证,企业按防控要求接回员工。

  5.申报期限:即办。

  6.业务部门科室:各乡镇(街道);市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83126196。

  2.加大就业招聘力度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3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政策条款:加大就业招聘力度。

  1.扶持对象:用工企业,求职者。

  2.扶持标准:网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

  3.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用工需求。

  4.审批程序:企业、求职者登录嵊州人才网(www.szrcw.com.cn),网上提交相关注册信息和用工信息,经网站管理人员审核信息后发布。

  5.申报期限:即办。

  6.业务部门科室: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电话:83275290,83590566 。

  3.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4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积金中心)

  (一)政策条款: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第二块第4点。

  1.扶持对象: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2.扶持标准: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50%。

  3.申请材料:提交申请表,数据分析符合条件企业。

  4.审批程序:人社、财政、税务、经信、商务联合审定。

  5.申报期限:2020年6月30日截止。6.业务部门科室:人力社保局就业中心,电话:83275285。

  (二)政策条款: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1.扶持对象:疫情期间本区内经营困难的缴存企业,缓缴、停缴企业职工。

  2.扶持标准: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停缴;企业缓缴、停缴期间,该企业职工视同正常缴存,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该企业职工的公积金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3.申请材料:

  (1)申请缓缴材料:单位缓缴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属地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意见)一份、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原件,全体职工代表签名或加盖单位工会盖章)一份、《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申请停缴材料:单位停缴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属地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意见)一份、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原件,全体职工代表签名或加盖单位工会盖章)一份。

  (3)缓缴、停缴企业职工申请贷款,除了贷款所需正常材料外,无需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按照原正常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5.申报期限:企业缓缴、停缴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停缴企业职工的贷款资格至2020年12月31日。

  6.业务部门科室: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电话:83331380,83331656。

  4.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5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政策条款: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块“全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第5条“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1.扶持对象: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停工半停工的我市各类企业,对职工(含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2.扶持标准:采取直补企业形式,不得补给个人或培训机构。补贴标准可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补贴,也可按不超过25元/课时的标准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企业职工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企业职工在参加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

  3.申请材料:备案表、学员名册、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承诺书,补贴申请表、申请补贴学员名册、签到记录、授课记录证明材料、答疑测试记录、补贴发票、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

  4.审批程序:

  企业应在培训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备案表、学员名册、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

  企业按计划完成培训课程后,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表、申请补贴学员名册、签到记录、授课记录证明材料、答疑测试记录、补贴发票、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进行补贴申请。

  5.申报期限: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财政部门确认,并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补贴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6.业务部门科室: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电话:81390618,83126216。

  二、全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1.降低企业要素成本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6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水投集团、市天然气公司、市供电局)

  政策条款:工业用电价格阶段性降低,期限为5个月;工业及服务业用水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1.扶持对象:本区内受疫情影响的各企业。

  2.扶持标准:

  (1)降低用气价格。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

  (2)降低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价格3.40元/立方米下调至3.06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价格6.00元/立方米下调至5.40元/立方米。

  同步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非经营性污水由现行价格1.40元/立方米下调至1.26元/立方米;经营性污水中的一般工商业污水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用水由现行价格1.80元/立方米下调至1.62元/立方米;经营性污水中的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等工业用水由现行价格2.60元/立方米下调至2.3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例如桑拿、水疗等用水由现行价格1.80元/立方米下调至1.62元/立方米。

  (3)降低用电价格。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无需审批。

  5.政策执行期限:用水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6.业务部门:嵊州市发改局价格科,电话:83028320;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电话:83591603;三界天然气有限公司电话:83815699;嵊州市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电话:83296522,83294513;国网浙江嵊州市供电有限公司中心营业厅,电话:83028111。

  2.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措施和减免缓缴企业税收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7条、第8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一)政策条款: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扶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申请材料:退(抵)税申请表。

  4.审批程序:申请、核准、送达。

  5.申报期限: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本期纳税申报后,再申请)。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二)政策条款: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扶持对象: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自主免税申报,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4.审批程序:无需审批。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期(月、季)满之日起15日内。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三)政策条款:政策条款: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扶持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自主免税申报,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4.审批程序:无需审批。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期(月、季)满之日起15日内。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四)政策条款: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扶持对象: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申请材料:自主免税申报,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4.审批程序:无需审批。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期(月、季)满之日起15日内。

  6.业务部门: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五)政策条款: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扶持对象: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扶持标准:2020年度,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申请材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及困难理由说明。

  4.审批程序:申请、核准、送达。

  5.申报期限:无需申报。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六)政策条款:政策条款: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扶持对象: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全员申报时直接免税。

  5.申报期限:月度申报时。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七)政策条款: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扶持对象: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全员申报时直接免税。

  5.申报期限:月度申报时。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八)政策条款: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臵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扶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臵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5.申报期限:季度预缴、年度汇缴。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九)政策条款: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扶持对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申请材料:捐赠票据。

  4.审批程序: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5.申报期限:捐赠年度汇缴前。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十)政策条款: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扶持对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申请材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4.审批程序: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5.申报期限:捐赠年度汇缴前。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十一)政策条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扶持对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申请材料:《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4.审批程序: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5.申报期限:年度汇缴前。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十二)政策条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扶持对象:疫情期间,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申报的企业。

  2.扶持标准:疫情期间,企业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申报,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3.申请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3)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4.审批程序:疫情期间,请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5.申报期限: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前。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十三)政策条款: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1.扶持对象: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2.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申请事项”勾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比如2020年1月的申报期申请延期,则期限不能超过2020年4月。

  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2份,要求是申请表日期当天的。

  3.审批程序:请先申报,再申请。为避免在申报后且申请前这个时间段发生自动扣款,请申报后抓紧时间发起申请,申请成功后会暂停自动扣款,若审核不通过会恢复自动扣款。

  (1)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2)点击“我要办税—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勾选需要延期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信息,并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后显示保存成功。附件为银行对账单,电子流水单加银行电子章也可。

  注意:一些代扣代缴、代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从租计征)、印花税等税种;非本征期申报的税款等暂不支持在电子税务局渠道延期申报,请勿勾选!

  (4)“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可进行申请查看、作废等操作。办理环节状态若为“已申请”,则表示事项已经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受理,该状态下支持对申请事项的作废操作;若为“已受理”,则表示税务机关已确认申请,对事项进行审核中;若为“进入审核流转环节”,则表示进入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若为“已办结”,则表示事项已办理成功;若为“不予受理”,则表示事项审核不通过,税务机关会提供具体原因。

  4.申报期限:征期前办理。

  5.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十四)政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

  1.扶持对象:嵊州市内所有出口企业。

  2.扶持标准: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

  3.申请材料: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申报系统上传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4.审批程序: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规定程序开展审核、复审、审批、核准、退库。

  5.申报期限:每月纳税申报期内。

  6.业务部门科室:市税务局,电话:81380089。

  3.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9条;责任单位:市国资办、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一)政策条款: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扶持对象: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含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房产持有人或实际管理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房产租赁用途为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2.扶持标准:

  免收房租: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房租免收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减免方式:以当年度减免到位为原则。其中:已收取疫情防控期间房租的,可直接退还,也可在今后收到房租时予以抵减,抵减后仍有差额的予以退还;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尚未收取的,予以直接减免。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申请材料:房产租赁合同、房租发票、退款收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4.审批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财务支出审批流程。

  5.申报期限:即到即办,政策期限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6.业务部门科室: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电话:83028163;国企产权管理科,电话:83023269;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科室。

  (二)政策条款: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主动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减免1个月以上的,在项目申报推荐等方面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1.扶持对象: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中小企业及团队。

  2.扶持标准:

  (1)嵊州市科创中心:对承租科创中心房屋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免收2、3、4月份3个月房租,对已收取部分,予以返还。已提供免租场所入驻的企业及团队,不享受此政策。

  (2)嵊州市北航投星空众创:对承租北航投星空众创房屋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免收2月份房租,3月份、4月份减半收取;对已收取部分,予以返还。已提供免租场所入驻的企业及团队,不享受此政策。

  (3)鼓励其他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主动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减免1个月以上的,在项目申报推荐等方面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3.申请材料:

  (1)科创中心:企业房租减免退还登记表。

  (2)嵊州市北航投星空众创:由举办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团队直接减免。

  4.审批程序:

  (1)科创中心:企业提交科创中心企业房租减免退还登记表,科创中心审核减免退还金额,对2、3、4月份未收取的直接减免,对已收取部分,企业开具收款收据,予以返还。

  (2)嵊州市北航投星空众创:提交申请,选择减免方式,办公室审核批准。

  5.申报期限:即办。

  6.业务部门科室:科创中心,电话:83795925;嵊州市北航投星空众创,电话:1358373030。

  4.落实帮扶小微企业园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10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政策条款: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扶持金额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金额和第2、第3个月房租免收金额的一半,每个小微企业园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在省小微企业园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由各运营机构落实该项资金。

  2.扶持标准:小微企业园减免租金不超过(包含)10万元的,按实际数额补助;减免租金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予以补助(运营机构按照园内企业实交租金比例核减分配)。

  3.申请材料:运营机构需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入驻企业名单、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4.审批程序:小微园运营机构申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市经信局复核→市财政局兑现。

  5.申报期限:2020年5月30日截止。

  6.业务部门科室:市经信局企业发展科,电话83119599。

  5.落实扶持建筑业企业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11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政策条款:扶持建筑业企业,企业因防疫增加的额外成本,在工程结算时予以适当考虑。

  1.扶持对象:在防疫期间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2.扶持标准: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第5条规定,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对外地返岗施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为满足隔离需要额外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费用明显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解决。

  3.申请材料:施工人员清单(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证)。

  4.审批程序:报建设单位审批。

  5.申报期限: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

  6.业务咨询: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电话:83026533。

  三、全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落实增加财政专项支持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12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一)政策条款:增加财政专项支持。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1.扶持对象、扶持标准、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申报期限:均按省、绍兴市相关政策执行。

  2.业务部门科室:市经信局行业管理科电话:83111520

  (二)政策条款:增加财政专项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及配套的浙江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上级发文明确)。

  2.扶持标准: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审批程序:企业申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市经信局复核-财政局兑现。

  5.申报期限:2020年5月30日截止。

  6.业务部门科室:市经信局投资审批科,电话:83182157。

  (三)政策条款:

  对协助政府进口防疫物资的外贸企业,每进口10万美元物资奖励1万元人民币。

  1.扶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且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各类外贸企业。

  2.扶持标准:对协助政府进口防疫物资的外贸企业,每进口10万美元物资奖励1万元。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文件;(3)企业提供进口物资海关编码。

  4.审批程序:企业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云平台申报项目—乡镇(街道)初审—商务局审核—财政局复核。

  5.申报期限:疫情结束一个月内。

  6.业务部门科室:市商务局外贸科,电话:83115011。

  2.落实降低融资成本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14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投控)公司)

  政策条款:充分发挥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作用,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转贷。

  1.扶持对象: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上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

  (3)上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且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或“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4)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或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

  (5)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

  (6)市级重点帮扶的企业。

  2.扶持标准:详见《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政【2019】37号)。

  3.申请材料:《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转贷银行《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银行转贷承诺书》、《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借款协议书》、到期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4.审批程序:申请企业凭转贷银行《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银行转贷承诺书》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根据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公司凭获批的资金申请表、转贷银行承诺书、到期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资料与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后进行放款。

  5.申报期限:资金使用日前三个工作日。

  6.业务部门科室:市金融办金融管理科,电话:83131391。

  四、全力畅通经济循环

  1.落实提振消费信心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16条;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政策条款:从市财政安排的2020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出10%专项补助疫情损失较重的旅游及直接相关的餐饮、宾馆等企业。

  1.扶持对象。注册地、经营地在嵊州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星级酒店、民宿、旅行社、A级景区、温泉旅游度假区(绍兴温泉城)。

  2.扶持标准。星级酒店补助根据当年1-3月纳税营收与上年同比减少额,按3%予以补助(以税务实际交纳数额为准);4星级旅行社补助8万元,3星级旅行社补助5万元,其他旅行社补助2万元;省金宿级民宿补助5万元,省银宿级民宿补助3万元,绍兴市精品民宿和嵊州市级精品民宿补助1万元,其他民宿补助2000元;3A级景区、温泉旅游度假区(绍兴温泉城)以10万元为基数,3A级以下景区以2万元为基数,参考1-3月份与去年经营收入同比下降数额等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单位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对直接损失较大的,以购买一定数额的门票(演艺票)方式进行补助,购买的门票(演艺票)作为当年宣传推介产品。

  3.申请材料:企业申报(旅游企业基本情况表、旅游企业疫情影响补助申请表)。

  4.审批程序。(1)乡镇(街道)审核后的所有企业申报资料上报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统一审核;(3)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发文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拨付至乡镇街道或具体相关企业。

  5.申报期限。2020年4月10日前。逾期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6.业务部门科室。市文广旅游局市场管理与执法指导科,电话:83185118。

  2.落实稳定外贸出口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17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一)政策条款: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给予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参展企业50%展位费补助。

  1.扶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且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各类外贸企业。

  2.扶持标准: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给予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参展企业50%展位费补助。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2)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备案回执;(3)参展合同或摊位确认书(应有摊位面积、摊位号和摊位费、参展时间、地点等信息)、摊位发票、汇款凭证;(4)组展公司提供的企业不能参展证明。

  4.审批程序:企业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云平台申报项目—乡镇(街道)初审—商务局审核—财政局复核。

  5.申报期限:疫情结束一个月内。

  6.业务部门科室:市商务局外贸科,电话:83115011。

  (二)政策条款: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

  1.扶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且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各类外贸企业。

  2.扶持标准: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额保费按实际支付额的3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按照政府联保政策予以全额补贴(因出口信保的延续性不能分段计算,该项补助需在2021统一申报)。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出口信保保单及信保发票。

  4.审批程序:企业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云平台申报项目—乡镇(街道)初审—商务局审核—财政局复核。

  5.申报期限:2021年6月前。

  6.业务部门科室:市商务局外贸科,电话:83115011。

  五、全力创新经济业态模式

  1.落实科创型中小企业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22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条款: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临床诊治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紧急立项机制。

  1.扶持对象:应对疫情在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临床诊治等领域开展科研项目的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

  2.扶持标准:总扶持资金不超过110万元,支持的项目数量及项目资金根据申报情况择优酌情确定。

  3.申请材料:《嵊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应急攻关项目》,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具体见《关于征集新冠肺炎应急防治科技攻关项目的通知》嵊科技【2020】5号。

  4.审批程序:项目受理、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科室联审、会议研究、项目公示。

  5.申报期限:发文之日起,2020年3月30日截止。

  6.业务部门科室:市科技局高新科,电话:83795910。

  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券政策扶持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22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条款: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使用创新券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服务的,创新券抵用额度从50%提高到100%。

  1.扶持对象:

  (1)2020年2月14日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顺延3个月内的使用创新券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创新券所支持的技术服务及其对应的发票开具日期、企业提交材料时间须在此时间段内。

  (3)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额度、企业应提交材料等应符合《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政办【2019】49号)文件规定要求。

  (4)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券,仍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政办【2019】49号)文件执行。

  2.扶持标准:创新券抵用额度从50%提高到100%。

  3.申请材料:《嵊州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合作协议(技术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政办【2019】49号)文件规定执行。

  5.申报期限:即办。

  6.业务部门科室:市科技局高新科,电话:83795917。

  3.落实扶持文化创意企业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23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政策条款:加大对文创产业引育力度,加强文创产业的要素保障,从市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出200万元用于定向培育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创企业。

  1.扶持对象:(1)注册地、经营地在嵊州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文化企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的民营影院、实体书店及文创产品开发设计、影视演艺、非遗生产类企业(经营主体);(2)实体书店以图书、报纸、期刊发行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3)非遗生产类企业(经营主体)需列入嵊州市(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2.扶持标准: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不在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入驻的民营影院、实体书店及文创产品开发设计、影视演艺、非遗生产等企业(经营主体),予以2020年2月份、3月份各半个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5万元。(文化企业<经营主体>行业分类代码需符合浙江省统计局颁布的?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名录)。

  3.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文化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附件1);(3)文化经营主体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附件2);(4)企业(经营者)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2019年全年,2020年2月、3月);(5)企业(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前臵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经营者)2019年度纳税证明;(7)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证明材料。附件表格下载链接(提取码: z1b9):https://pan.baidu.com/s/1Pz8S1LLlyXAuZ3QuQugguQ

  4.审批程序:(1)企业(经营主体)自拟申请报告、填写《文化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文化经营主体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整理好所需申报材料每页盖章后,提交至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至市委宣传部;(2)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召集相关部门统一审核;(3)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市文产办联合发文后,由市委委宣传部拨付至相关企业。

  5.申报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

  6.业务部门科室:市委宣传部文产办,电话:83007908。

  六、全力增加农副产品有效供给

  1.落实扶持农林牧渔业生产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24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条款:市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新增贷款30万(不包括3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创客等进行贴息扶持,贴息额度为新增贷款在疫情影响期间需支付利息的一半。

  1.扶持对象:对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新增贷款30万(不包括3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创客。

  2.扶持标准:对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新增贷款30万(不包括3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创客等进行贴息扶持,贴息额度为新增贷款在疫情影响期间需支付利息的一半。需兑现贴息资金超过财政安排资金总额的,按照同比例缩小兑现。

  3.申请材料:(1)贴息资金申请表;(2)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3)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和结息凭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6)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审批程序:上报申请材料,送乡镇、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

  5.申报期限:疫情结束一个月内。

  6.业务部门科室:市农业农村局产业科,电话:83187116。

  七、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1.落实强化要素保障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29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政策条款:对2020年6月底前可开工的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项目,积极争取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扶持对象: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

  2.扶持标准:省重大产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3.申请材料:省重大产业项目文件(浙发改投资[2019]521号)。

  4.审批程序: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申报,绍兴市统一向省厅申报。

  5.申报期限:2020年2月20日起。

  6.业务科室: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电话:83187167。

  八、全力优化政府服务

  1.落实开展专项法律服务相关条款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第35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一)政策条款:为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1.扶持对象: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

  2.扶持标准:有非诉法律服务需求。

  3.申请材料: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公益法律服务申请表;咨询事项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初核——司法局指派律师开展服务。

  5.申报期限:疫情期间。

  6.业务部门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中心,电话:83111020。

  (二)政策条款:免费为因疫情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外贸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费为中小企业申办涉及疫情紧急物资等方面的公证证明。

  1.扶持对象:外贸企业、中小企业。

  2.扶持标准:申办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公证,一律免费。

  3.申请材料:当事人除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办证细则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后果的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的利害关系证明,需要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亲自到场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4.审批程序:申请—受理—核实—报批—出证。

  5.办理期限:开启绿色通道,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6.业务部门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证窗口,电话:83032642、83015576、83014037。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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