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绍兴法院已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首批42个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已在“信用中国(浙江)”网站上公布,供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参考。
虚假诉讼既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去年以来,绍兴法院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有效减少了虚假诉讼行为。而本次发布的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成为长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有力抓手。
根据制度,虚假诉讼失信人员包括因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处理的人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既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是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员、公证人员、案外人等涉案人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今后被查实的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将在“信用中国(浙江)”上公布,并逐步纳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名录。这些人员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加重其证明责任,提高证明标准;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传唤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此外,法院还将把信息通报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供其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发布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后,相关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将在收到异议七日内予以答复。列入名单的人员在名单公布后五年内没有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以撤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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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债权;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2、绍兴法院第一期“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
原标题:首批42人“上榜”!绍兴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