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罪,逃了27年一直东躲西藏,也不敢交朋友。他是我最好的朋友,我对不起他的家人,真的很后悔……”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27年前发生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并当庭宣判。潜逃多年的被告人蒋新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蒋新勇表示不会上诉。
1992年12月的一天,晚饭后,嵊州市雅璜乡(现属石璜镇)村民蒋新勇和同村几位好友“推牌九”,因为当天手气不好,他与好友阿良(化名)因换座位的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两人互相推搡。
当时只有28周岁的蒋新勇比阿良矮小,在扭打中落了下风,但他平时帮人杀狗,腰间随身带着杀狗刀。“我当时喝了点酒,心中一股怒火上来,便拔出刀刺向阿良。”蒋新勇怎么也想不到,这一刺竟断送了两个人的一生。
由于一刀正中要害,阿良因结肠、左肾动脉破裂,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蒋新勇逃到了附近的山中,第二天从广播中听闻阿良死讯后,极度恐惧的他走上了逃亡之路。“我心里很害怕,当时一心想着跑得越远越好。于是我就沿着山路往诸暨、东阳方向跑。”为了躲避人群,蒋新勇白天躲在丛林中,晚上再出来赶路,为避免暴露身份,他把名字改成了“王利明”,饿了就讨饭,累了就睡在农田边上,靠打零工、捡垃圾为生,辗转到过福建、山东、安徽等多个省份。27年间,他不敢坐车、病了也不敢去医院,每每想到过去种种,除了后悔,更是恐惧。
2019年11月,蒋新勇在做小工时与工友发生争执,民警到现场后发现他正是潜逃多年的罪犯。蒋新勇自知再无逃亡可能,主动供述了一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新勇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蒋新勇归案次日,在侦查阶段即认罪,法院根据“两高两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审查并对被告人蒋新勇酌情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本案也是绍兴地区首例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确定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的重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