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走进嵊州 | 新闻频道 | 嵊州新闻 | 浙江新闻 | 中国新闻 | 世界新闻
乡镇网闻 | 中国越剧 | 文化频道 | 生活频道 | 体育娱乐 | 旅游美食 | 美图欣赏
健康保健 | 时尚汽车 | 数字报纸 | 政务频道 | 经济频道 | 传媒频道 | 浙江网闻
   嵊州新闻网 >> 政务频道 >> 政务公告


嵊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嵊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20年05月22日17:24:34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我局研究起草了《嵊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6月3日前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3日

  联系人:沈锦辉

  联系电话:0575-83111582

  通讯地址:嵊州市保婴路99号

  嵊州市司法局

  2020年5月22日

嵊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请示报告,以及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 制 定

  第六条 制定本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即为起草单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制定机关为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请机关为起草单位。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草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政策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提请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经同意。经同意立项的,起草单位一般于30日内完成文件草案的起草。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咨询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

  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嵊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起草单位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以适当形式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意见征求反馈及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由各行政机关就其职责事项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核;提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先经起草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再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提请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的发文立项申报表;

  (二)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参考的有关材料等;

  (四)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的,应当附上相关部门意见;

  (五)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意见;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的其他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背景、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集体讨论情况等内容。

  按规定组织过听证、听取专家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咨询评估的,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依法没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或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五)是否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协商;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时限从审核机构收到全部送审材料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经审核认为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三章 公 布

  第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二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将正式文件和标准电子文本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文件印发之日在政府门户网站立即公布相关文本。

  涉及农村居民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设立的公告栏上张贴,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并体现主要负责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第四章 备 案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报送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具体承担向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备案审查部门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暂停执行或者予以改进;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30日内向本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在收到备案审查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后,由文件起草单位负责解释反馈,并提请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第五章评估和清理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我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整体评价,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并向市司法局报备。

  第三十条 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并明确有效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嵊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嵊政〔2010〕107号)同时废止。

编辑:何东铭
  相关文章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