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市出台《补办权证的补充意见》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1.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缓解企业经营困难。2018年,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规范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分类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8〕5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分类处置,不仅推动了全市“无违建企业”创建工作,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带来极大的红利,减轻企业经营成本,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2.加强企业服务,有利于解决企业后顾之忧。自出台补办产权政策以来,2015年至2019年底,我局会同相关部门为浙江永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等150余家合法建设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补办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共涉及补办面积达50余万平方米,有效帮助我市一批工业企业解决了合法建设用地上未批先建厂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保全了上述企业资产、改善了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提振了企业发展信心。充分践行了市委市政府“三服务”要求,体现了精心做好企业服务的理念。
3.缓解疫情压力,有利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各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有效对冲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为振兴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性作用。我市出台《补办权证的补充意见》也是眼下支持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全面复苏经济的大势所趋。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综合执法局自2020年年初开始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补办权证的补充意见》的起草,于2020年5月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3条建议,并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嵊政办〔2018〕54号文件基础上予以完善出台本补充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延长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补报时限。出台补充意见,对符合条件但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申请补办的相关企业仍允许按照原来的嵊政办〔2018〕54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要求属地乡镇街道务必全面摸清尚存符合条件但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申请补办的相关企业的底数,做到底子清,统一汇总梳理。属地政府要严格执行会审会商制度,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以加快办理进度等理由用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查,该拆除的必须在拆除之后方可补办。申请补办时间截止2020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妥善处置建成年份超出文件规定的未批先建厂房。对发生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参照嵊政办〔2018〕54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从重予以处罚。
各属地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嵊政办〔2018〕54号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履行到位。全面摸清需补办企业的底数,组织各部门进行会审会商,指导帮助企业补办权证,同时加强面上新增违建管控,早日实现存量违建归零,新增违建为零的目标。
四、适用范围
该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 人:阮德显 局长
谢 瑜 直属中队中队长
联系电话:8333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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