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由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嵊州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马建铭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建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建铭担任嵊州市城关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嵊州市长乐镇镇长、党委书记、嵊州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兼嵊州市城南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房产证分割等事宜上为企业与个人提供关照和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54027元、美元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开庭审理,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支持,认为被告人马建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马建铭认罪认罚,赃款与赃物已经全部退缴。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嵊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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