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近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嵊州市某包装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立案调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点评
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并抓好督促落实;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不得不记、漏记,更不得做虚假记录。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向从业人员及时通报,使从业人员了解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