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目前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主要依据是《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修订版)》及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2]201号)。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和医疗保障制度尚在逐步建设过程中,基层医疗收费价格已多年没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的推进,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多年不变的基层价格体系存在着部分项目价格过度偏离实际成本、部分服务价格与市级公立医院倒挂、与现有政策体系不配套等一系列的弊端,制约了基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有效提升,也不利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压缩不必要的药品耗材使用量、控制不必要的检查检验腾出空间,提高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改善医疗收入结构,促进医疗机构良性运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改革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3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
5.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9〕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二是结构调整,通过压缩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量、控制检查检验等腾出空间,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三是有升有降,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提高偏低的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价格。四是逐步到位,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腾一次、调一次,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强监管”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结构,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切实提升基层就诊率。
(三)主要举措
一是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各医疗机构通过控制药品和耗材使用量,控制不必要的检查检验,医保部门通过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及DRGs等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来控制医疗总费用的增长。卫健部门加强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定期监测医疗费用变化情况,将药品和耗材使用纳入基层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是有效腾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空间。本次改革,通过取消2017年绍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集中采购差价、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所有基层价格高于市级的收费项目(共592项)下调到与市级一致等方式,有效腾出价格改革的空间。
三是上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腾出的空间范围内,也就是在总体不增加医疗费用的前提下,适当上调体现基层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部分项目(135项),用以改善医疗机构收入结构,促进医疗机构良性运行,进一步调动基层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
四是强化医保政策衔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促使医疗机构产生控费内生动力,确保总体上不增加患者负担。
五是实行动态监管。改革实施后,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医疗服价格的动态监测和监管,密切关注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及时预警,并依法惩处违反价格管理行为。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范围
我市所有(15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实施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五、实施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嵊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