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并结合浙江实际,提出意见。
据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根据方案‘保健康、防重症’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主要有4个方面。”市医保局综合业务科科长张明介绍,住院报销方面,符合新冠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门诊报销方面,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5%。报销范围方面,将诊疗方案中新冠感染治疗药品纳入医保临时支付,也就是说,一些治疗新冠感染的丙类药品也纳入了报销范围。就医方式方面,在原只有复诊才可以报销的基础上,现在将新冠感染互联网首诊也纳入了报销,报销比例和门诊一致。
据介绍,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文件还要求,各地需进一步加快“互联网+医保”发展,加大支持“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